前不久,深圳市税务部门要求辖区内部分国际学校补缴学费增值税一事,引发行业内广泛关注。有学校负责人认为,该类学校按规定应享受“税收豁免”。深圳市税务部门则表示,征税行为“有法可依”。
今年上半年,深圳市税务部门要求辖区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补缴过去3年的学费增值税,并表示不缴会被立案稽查。
深圳市某国际教育学校负责人陈某表示,校方认为不应补税:一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而该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属于“学历教育”;二是北京和江苏等地教育部门都认可该类学校提供的教育为“学历教育”,并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了体现。
“这类学校是非国民教育体系的学历教育。”深圳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处长文渊转述上级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回复称,“对于是否征收学费增值税,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是新生事物,各个地方自己研究,自己理解。”
由于上级部门认定不一致,文渊已告知深圳市有关税务部门,研究清楚前“先不要动”。
深圳市税务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税务稽查人员是在抽查“错误享受税收优惠”问题时发现该类学校需补税的;一共抽查了4家,其中3家已补缴过去3年应缴的增值税5000万元左右,只有1家拒绝,其过去3年应补缴的税额为3000万元左右。
受访的深圳市税务局人员表示,他们征税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营改增通知》)。该文件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他们认为,由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学生既不能取得教育部颁发的学历证书,也不能参加高考,因此不应免征。
陈某认为,深圳市的征税行为之所以引发争议,与有关规定不清晰、不一致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涉及该类学校的性质和是否征税问题。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陈某向记者展示的登记证书显示,陈某所在的国际学校被广东省民政厅登记为提供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既是民办学校,又被认定非营利,就应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她说。
记者近日采访北京市和江苏省教育部门,两方都认为该类学校属于“学历教育”,并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了认证。两地的一些该类学校负责人表示,当地税务部门未联系他们要求“补税”。
杭州一家国际教育学校的负责人同样表示,“增值税是减免的。”
专家称,由于各地理解和执行“各行其是”,教育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又缺乏足够的沟通协调,导致相关问题成“模糊地带”。
多位受访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强化对该类学校身份属性的权威认定,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增强政策一致性,推动事情的合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