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将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9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评价办法》指出,不开展个人业务或者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金融机构,可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政策性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评价办法》指出,消保监管评价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环节,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评价办法》指出,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各项要素由若干评价指标组成,评价要素的权重之和为100%。其中,体制机制权重不低于10%,适当性管理权重不低于10%,营销行为管理权重不低于25%,纠纷化解权重不低于25%,金融教育权重不低于10%,消费者服务权重不低于5%,个人信息保护权重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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