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值得关注的是,《评价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因金融消保评价结果而被要求暂停相关业务的情形。
《评价办法》显示,金融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
评价结果分为1-5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C三个档次。数值越大表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即金融消保)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对于评价结果为1级、2A级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适当降低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现场检查频率、优先选择或推荐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试点,给予正向激励。
对于评价结果为3级及以下或在同类机构中排名持续下降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增加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现场检查频率,并可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在其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
评价结果为3级、4级和5级的金融机构,应于收到评价结果后尽快形成整改计划,并于90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情况进展报告。对于短期内难以完成的整改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台账,有序推进。
其中,对于评价结果为5级的机构,《评价办法》显示,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依法责令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令调整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
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为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外披露。
此外,评价工作结束后,若发现被评价金融机构在评价年度内存在以下三类情况的(如下图所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形对消保监管评价结果进行调级调档,派出机构应将调整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