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来源:新华社
新华财经北京9月13日电(记者李延霞、张千千)记者12日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调整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要素,完善评价程序,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办法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评价程序方面,办法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办法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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