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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3 11:08:50 股吧网页版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要新规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9月12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原《办法》自2007年实施18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办法》共8章75条,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通过提升注册资本门槛、重构信托业务体系、强化风险防控等多维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划定多条业务红线

  此次发布的《办法》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明确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强调信托公司应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划出多条业务红线,比如严禁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严禁提供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严禁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严禁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

  《办法》强调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管理机制,信托公司应当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还有,《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强化了央地协同。

重构信托业务体系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调整:一是信托业务,将原《办法》中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二是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办法》还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比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迎来改革

四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加强权益保护,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信托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实名向信托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审批,对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双向核查。

  同时,强化薪酬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提升可操作性。

  《办法》要求做好信托文化建设。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从四个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

  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二是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风险揭示、销售推介、信托财产登记、受益权登记、亲自管理、净值管理、信息保密、报酬费用、失责赔偿、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信托财产登记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和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相关安排推进。

  三是强化固有业务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运用要求,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明确固有业务禁止性行为。

  四是加强审计监督。要求信托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审计范围覆盖信托业务、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其他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应当逐项进行审计,具体条件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制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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