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韩宋辉)金融监管总局9月12日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加强了与慈善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衔接,在个别条款中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表述;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优化业务范围,强化内部控制管理要求,优化外部审计有关规定,增加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加强固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优化过渡期整改工作安排。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办法》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将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办法》明确信托公司要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加强信托文化建设。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强化关联交易管理,信托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审批,对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双向核查;强化薪酬管理,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提升可操作性;做好信托文化建设,信托公司应当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办法》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在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方面,明确信托目的合法性、风险揭示、销售推介等系列要求;在强化固有业务管理方面,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运用要求,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明确固有业务禁止性行为。
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办法》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可以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根据《办法》,信托公司应对照要求,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锁定待整改业务规模,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降。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