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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4 22:15:10 股吧网页版
仲裁法完成修订,地方仲裁水平差异影响新法效果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安然然

  实行三十年的仲裁法完成了一次重要修订。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1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仲裁法,新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传统的诉讼,具有效率高、综合成本低、保密性强的优势。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仲裁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与完善。

  新仲裁法共八章九十六条,主要在涉外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等方面加强规定,完善了仲裁法律制度体系,多项新规还积极与国际接轨。

  随着新法落定,其中一些新规如何能在现实中真正落地,取得好的效果,也成为业界、学界关注的焦点。

  临时仲裁”如何落地

  在仲裁工作暴露出涉外制度缺乏、开放包容度不够等问题的情况下,此次修订的一大重点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具体来看,新法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等。(详见第一财经报道《施行近30年的仲裁法迎来重要修订!这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增加规定特定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里的特定涉外纠纷包括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

  在第一财经采访的多名专家看来,这实际有限放开了“临时仲裁”(指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及规则,或者直接参考既有的仲裁规则来解决争议的制度,区别于依赖固定仲裁机构进行管理的机构仲裁),向国际海事纠纷处理领域的主流做法看齐。

  “此前国内临时仲裁缺乏充足的法律支撑,而国外长期存在临时仲裁,如果放任这样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国内外仲裁的平衡。”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上海律协仲裁委委员何隽铭告诉第一财经,这次将其写进法律,是一个进步。但他同时表示,这项制度未必在国内各地都能很好落地。

  “核心问题在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如果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讨论临时仲裁,可能是具有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争取更多涉外法治话语权等重要意义的。但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是否有合适的土壤供临时仲裁落地,这可能要打一个问号。”他指出,近年来,业界普遍观察到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仲裁机构的服务能力待加强、仲裁员水平差异大、当地法院的认知和配合支持仲裁程度待提高,这些都可能阻碍临时仲裁制度在当地的良好运转。

  何隽铭表示,需要观察未来新仲裁法实行后临时仲裁的实施效果。“如果负责提供仲裁员指定服务等临时仲裁所必需服务的仲裁机构,其能力与临时仲裁发展需要不匹配的话,这项制度实行下来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混乱。同时,我们还需要警惕可能在临时仲裁条件尚不齐备的情况下,出现盲目追求新制度使用的‘竞赛’。”

  加强仲裁机构建设

  截至2025年8月,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机构,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但目前不同地方仲裁机构的办案水平与仲裁员质素差异较大,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仍有进步空间。

  此前在仲裁法修订草案尚未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时,第一财经曾采访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轩,他指出,目前各个地方仲裁水平的差异性非常明显,各地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仲裁收费标准、仲裁员队伍建设上都有差异,“有些机构发挥不出太大的作用,甚至很难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

  本次仲裁法修订也回应了上述仲裁机构建设的问题,针对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强化监督机制。

  首先,新法统一机构名称表述,将原来的“仲裁委员会”修改为“仲裁机构”,明确法律中所称的“仲裁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机构,增加对仲裁院等组织形式的包容性。

  其次,明确我国仲裁机构的属性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有助于仲裁机构的独立及去行政化,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独立仲裁员、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秘书长朱永超告诉第一财经,新法对于仲裁机构的定性,实则为未来仲裁机构改革定下了方向。“目前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本身是事业单位,也归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范畴,短期内应该不会有改变的动向,但大家对未来仲裁机构更理想化的想象是社会团体,长期来看,可能会推动国内仲裁机构的改制。”

  新法还完善了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规范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提高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

  此外,新仲裁法引入了外部行政监督条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统筹规划仲裁事业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工作。这一变化此前曾引发学界、业界的争论。

  有专家指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仲裁工作的表述,较易引发外界对仲裁可能受到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的疑虑;但也有人认为,考虑到部分中小仲裁机构存在的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是有必要性的。(详见第一财经报道《30年来首次修订迎新进展,仲裁法再调整外部监督条款》)

  新法实施后,朱永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对管理仲裁机构就有了抓手,“不排除一些地方会对当地非规范发展的仲裁机构进行整治”,他同时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干预仲裁裁决和干涉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

  强化人民法院等对仲裁的支持

  此次仲裁法修订,还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首先是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新法对仲裁前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作了规定。明确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同时相应增加仲裁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

  其次,针对在保全措施方面的实践问题,加大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明确无论是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保全申请,还是仲裁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何隽铭指出,新法引入上述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完整性与体系性。但值得讨论的是,这项制度在现实执行是否存在困难?

  他指出,如果是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保全申请的话,仲裁机构自己内部的相关制度要跟上,其次也要保证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衔接的流畅性,法院内部的处理机制也要足够完善。“对于配合仲裁程序经验较少的部分法院来说,其对于仲裁前保全的认识和处理机制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提高和完善。因此,这套机制未来在这些法院的运转效果可能有待观察。”

  除了新增仲裁前保全措施,新法还明确仲裁庭有权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收集证据。据《人民法院报》,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表示,在仲裁法修改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实践中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较为困难,为查清事实、公正裁决,建议强化对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支持。经认真研究,在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这项新规也是和国际接轨的。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比较发达的地区,比如新加坡、中国香港,它们的仲裁庭普遍被赋予了调查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也明确支持仲裁庭的调查权。”何隽铭提到,但从实践角度看,还需要设置配套的法律责任,明确罚则,来保证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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