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5 15:10:20 股吧网页版
《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9月15日电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进一步规范登记申请和代理行为,防范虚假登记,对接国际反洗钱规则,提升登记注册质量,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一是规范登记联络员及代理人条件,明确法律责任义务。登记联络员应当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内部工作人员担任,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登记代理人应当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原则上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其中,登记代理人应当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妥善保存执业记录等资料,不得从事虚假登记行为,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二是新建登记代理人信息管理制度,有效强化登记申请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设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记录并归集、公开全国登记代理人、相关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代理业务、依法被限制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的人员等相关信息。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身份核验,规范登记申请行为。

  三是强化登记代理违法行为监管,进一步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完善监督惩戒机制,明确虚假登记一般性罚则和从重性罚则。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可视情形将有关人员列为直接责任人;自相关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登记机关对于直接责任人作为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同时,《办法》明确登记代理人反洗钱特别要求。登记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协助和配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反洗钱调查,不得在代理登记业务时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