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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01:32:10 股吧网页版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修 信托业市场格局将加速重塑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昌校宇方凌晨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隔18年再启新章。

  受访专家表示,《办法》精准契合了当下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供给。其核心要义在于驱动信托公司聚焦主责主业,立足受托人定位,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随着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健全,信托行业的市场格局将加速重塑。

  信托制度建设

  驶入快车道

  今年4月11日起,监管部门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行业热议。时隔5个月,这份重要文件终于揭开面纱——金融监管总局于9月12日修订发布《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昆仑信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矫德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通过强化资本约束、规范业务操作、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升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引导信托公司从同质化竞争转向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进一步完善了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本次修订发布的《办法》对信托行业的转型发展有重要意义。”平安信托相关人士介绍,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施行至今已超18年,作为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已难以适应信托行业新的监管形势和转型发展要求。

  “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监管要求上更趋严格,内容规定更为细化,其核心导向是推动信托行业从过往的粗放式规模扩张转向聚焦主业的精细化专业经营。从行业发展趋势看,资本实力雄厚、风险管控能力突出的信托机构将逐步形成竞争优势,全行业也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与财富管理能力。”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对记者说。

  近年来,信托行业基础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行业高质量发展路线图也逐渐清晰。从2023年6月份实施的信托业务三分类规定,到今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顶层设计”,时间跨度约1年半;但从“顶层设计”到本次《办法》修订发布,仅间隔8个月。此外,近期不动产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也在加速推进。

  华鑫信托首席经济学家袁田表示:“由此可见,‘1+N’信托制度引领效果显著。持续完善的信托制度能够产生有效的正向激励,有助于增强行业发展信心和市场共识传导。”

  明确受托人定位

  强调受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明确受托人定位,强调受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办法》的重要亮点。《办法》总则中提到,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坚持信托本源,立足受托人定位,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首提‘立足受托人定位’,要求信托公司专注于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类主业,摒弃以往的通道套利和类表外融资业务,这一聚焦主责主业的改革有重要现实意义。”

  曾刚进一步表示,首先,这有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即基于委托人利益履行专业受托责任,强化风险隔离和资产安全,提升社会信任度;其次,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从“财务杠杆型”向“受托管理型”转型,锻炼和凸显公司差异化的价值创造能力,打破同质化竞争;最后,促进信托行业在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等高质量发展新赛道上实现创新和突破,增强行业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

  此外,《办法》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袁田表示:“这是从外部约束角度,确保信托公司或股东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受益人合法利益优先,体现了《办法》对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一以贯之的要求和落实。”

  在矫德峰看来,《办法》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的原则,清晰划分了各方责任,既保护了受益人权益,也督促信托公司履职尽责,有利于提升行业的专业形象和公信力。同时,《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培育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这是对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在指引,是提升信托服务长期公信力的深层动力。

  筑牢风险防线

  净化行业生态

  风险管理始终是信托行业发展绕不开的命题。在受访业内人士看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将成为行业重点,预计行业风险水平会下降,合规、专业的信托公司将更具竞争力。

  曾刚介绍,目前,信托行业的风险点仍集中于投向高风险非标资产等的部分业务,部分公司也存在流动性紧张、项目逾期、合规风控体系薄弱等问题。《办法》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门槛、强化资本约束、设立首席风险合规官、完善风控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和穿透监管等举措,堵塞风险管理漏洞、遏制大额违规和通道业务。

  周萍也表示:“《办法》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通道业务、刚性兑付等行为,上述三类行为正是过往部分信托公司出现风险的主要诱因。同时,《办法》还限定固有财产投资范围,旨在强化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的隔离,防范利益输送、切断信托业务风险向自有资产的传导,杜绝资金池套利。信托行业应围绕新规要求,持续梳理内部风险管控条线,细化不同业务类型的风险管控重点。不过,风险管控体系的完善仍需一定周期。”

  值得关注的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明确强化股东行为管理。平安信托相关人士表示:“与此前相比,《办法》增加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托公司股东的监管措施,这落实了《意见》提出的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的要求。”

  矫德峰分析,强制性的股东定期评估和通畅的违规报告渠道,能对股东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威慑,使其更专注于公司长期价值而非短期利益或关联方利益,从而减少对信托公司日常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不当干预。

  在《办法》的推动下,信托行业将加速优胜劣汰。一方面,若无法满足新规要求,资本实力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信托机构可能面临退出市场的风险,行业资源将进一步向头部机构集中;另一方面,传统依赖“通道+高杠杆”模式的信托公司面临较大的调整压力,专注合规与本源创新的公司将在新规红利下凸显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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