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总则里新增明文规定:“信托公司应当确立受托人定位,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
在信托业务范围方面,新《办法》将原《办法》中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同时在公司治理、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风险管理和处置等方面,亦都有举措出台。
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办法》回归信托本源,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定位。并构建了更加完善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以及风险处置机制。将引导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转向“受托服务”,促进其真正发挥资产隔离、风险管理和财富传承的功能,同时也将提升行业整体稳健性与公信力。
专家同时指出,为使《办法》实施效果最大化,应尽快出台相配套的具体操作细则。尤其是存量业务整改的具体标准和时间节点,需要进一步细化,过渡期安排也需更具弹性。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末,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9.56万亿元,较上年年末增长23.58%。
突出受托人定位回归信托本源
原《办法》发布于2007年1月,包含7章66条,新《办法》扩展至8章75条。尽管章节数量仅增加1章,条文数量仅增加9条,但文本总长度增加1倍多,由原来的约6300字大幅增加至近13000字。
“新《办法》不仅在篇幅上显著扩展,条款表述更为翔实、规范更为具体,而且在内容上对原《办法》进行了系统性的调整、更新、删减、增补。新《办法》凝结了过去18年来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与深刻教训,反映了行业新变化、新方向,体现出监管思路的与时俱进与制度设计的精细化提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光勇介绍。
《办法》在总则中明确:“信托公司应当确立受托人定位,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办法》将受托理念嵌入主业开展与公司治理全流程,核心是紧扣信托‘回归本源’逻辑,将近年行业反响好的监管政策及行业问题解决措施进行升维优化,确定了信托公司与信托行业后续的发展基调。”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杰亦如是分析。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特点,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办法》总则明确指出。
在信托业务范围方面,《办法》将原来五类(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整合为三类。同时,《办法》还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4项中间业务。
“《办法》强化了行业定位清晰度,通过业务范围重塑,信托公司将更专注于发挥制度优势。”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欣也认为,《办法》优化业务结构,体现了“回归信托本源”的监管导向。“引导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转向‘受托服务’,促其真正发挥资产隔离、风险管理和财富传承的功能,有助于信托公司聚焦核心职责,减少业务泛化带来的风险。”康欣说。
优化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控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创新性地规定在信托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信托公司或者其股东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时,督促信托公司优先为受益人合法利益服务。”
“《办法》构建了更加完善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机制。”曾刚指出,《办法》强化了公司治理有效性,通过党建与治理融合、关联交易管理等举措提升了内控水平。
康欣亦表示,《办法》多处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加强对股东行为、关联交易、薪酬管理的规范。“这些规定有助于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提升信托公司的透明度。”康欣说。
关于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原《办法》规定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新《办法》则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净资本管理。
“这将加速淘汰抗风险弱的中小机构或者倒逼中小机构升级。”滕杰说。
与此同时,信托赔偿准备机制亦有所强化。
《办法》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管理机制,完善固有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建立受托履职评估机制,准确计量信托业务风险,加强信托净资产核算,及时识别信托公司失责赔偿责任,足额确认预计负债。”
梁光勇表示:“该举措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对业务风险的精确计量能力,实现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与干预,从而防范风险的累积与蔓延。”
此外,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而新《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在康欣看来,资本金要求的提高、赔偿准备机制的强化以及公司治理的规范,增强了信托公司的风险缓冲能力,符合“强监管、防风险”的总体思路,将提升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运营规范性,增强公众对信托制度的信任。
监管上,《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信托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违反规定的信托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办法》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通报、公开谴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撤销行政许可等措施。
康欣认为,这体现了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转变。
“《办法》强化了风险防控前瞻性,全流程管理和穿透式监管构建了立体防控体系;强化了监管执行力,分级分类监管和明确的风险处置机制增强了制度约束力。”曾刚指出。
存量业务调整仍需进一步细化
“新《办法》为信托业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后续还需配套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执行的到位。”曾刚认为,需要改进完善的方面主要集中在操作层面。
其一,存量业务整改的具体标准和时间节点需要进一步细化,避免“一刀切”。
康欣对此表示认同。“尽管《办法》允许存量业务有序整改,但对于历史遗留的非标资金池、通道类业务等,整改压力较大。”康欣认为,过渡期安排需要更具弹性。
关于过渡期,《办法》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信托公司新开展的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锁定规模并有序压降。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将把整改进展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督促各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对于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其二,《办法》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曾刚表示,三类业务的边界划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模糊地带,需要配套细则予以明确。
康欣亦认为,尽管《办法》在业务分类、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操作细则仍需进一步明确,否则可能影响落地效果。
其三,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办法》规定其“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信托公司或者其股东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时,督促信托公司优先为受益人合法利益服务”。曾刚指出,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机制、职责边界等具体操作规程尚有待完善。
曾刚还表示,金融监管总局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理顺,确保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康欣认为,《办法》对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突破。“信托财产登记是信托制度功能发挥的关键,但目前仍依赖各部门分散登记,缺乏统一制度安排。”康欣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