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报中证网讯(王珞)9月15日晚,中信重工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涉诉进展的公告,披露其全资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就担保涉诉案件提起的上诉,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由矿研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65万元。
根据中信重工此前披露的公告,此次涉诉要追溯至2016年。2016年8月23日,中信重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矿研院为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嘉洋”)与建设银行江门分行签订的矿物材料精细加工项目及配套2×10000吨级码头工程《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向建设银行江门分行提供最高额保证。
由于江门嘉洋未能按约定足额偿还应还本金,建行江门分行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提起诉讼,涉案金中借款本金为1.24亿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87.97万元,律师费4万元。
2025年1月7日,矿研院收到江门中院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江门嘉洋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银行江门分行支付借款本金约1.24亿元及利息、律师费20万元。各被告须共同承担诉讼费约67.15万元。刘继才及其配偶、矿研院对江门嘉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继才及其配偶、矿研院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江门嘉洋追偿。
矿研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7民初228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依法改判驳回原告对上诉人(矿研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继才及其配偶)承担本案二审全部受理费。
中信重工表示,本次诉讼已出具二审终审判决,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执行,公司将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合法有效的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