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金融教育宣传周,金融消保监管评价新标准也正式出炉。为了更好地对金融机构消保工作作出客观的综合性评价,日前,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从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等方面对消保监管评价工作作出规范。《评价办法》明确,对于评价结果为5级的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从《评价办法》看,监管再一次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评价办法》还优化了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且各要素评价权重不一。例如,营销行为管理权重不低于25%、纠纷化解权重不低于25%等。
不过,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金融消保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结合当年的金融消保工作重点,牵头对消保监管评价要素权重及下设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根据最终得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分为1—5级,其中,2级、3级进一步细分为A、B、C三个档次,数值越大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根据《评价办法》规定,消保监管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下一年度3月中旬前完成。同时,《评价办法》还完善了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评价办法》强调,要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
监管评价体系的制定,就是为了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促使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例如,对评价结果为2级的机构,通过窗口指导、现场通报、监管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加强日常经营行为管理;对评价结果为3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措施,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对评价结果为4级的机构,还可以增加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对评价结果为5级的机构,可以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管进行责任追究、责令调整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
而对于评价结果为1级、2A级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适当降低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现场检查频率、优先选择或推荐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试点,给予正向激励。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评价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有温度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