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7 22:24:00 股吧网页版
广东批准第二个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获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发布,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旨在深入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QFLP试点外汇管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为继广州南沙自贸片区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第二个获批开展QFLP外汇管理试点的区域。

  根据《实施细则》,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境内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在合作区依法发起成立、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募资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试点基金),并受托管理试点基金投资业务,其中涉及的相关外汇管理内容适用本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除另有规定外,管理企业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的,可以自主在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各单只基金QFLP试点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该管理企业QFLP试点规模。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的净汇入(不含股息、红利、利润、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管理企业QFLP试点规模(因汇率变动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异除外)。

  《实施细则》提出,管理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试点基金应当凭所属管理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凭证、投资协议、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文件在托管人处开立QFLP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汇入均须通过QFLP专用账户完成。境内银行可以凭管理企业出具的有关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说明,及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在该基金QFLP试点规模内,为其直接办理跨境收支。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