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关系居民安居大事和重大财产权益,记者日前从自然资源部召开的媒体座谈会上获悉,不动产登记前端环节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全国累计已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房屋2300多万套,今年以来化解230多万套。源头防范新增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全国2300多个县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发放不动产权证书840多万本。
自2015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来,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与此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业务链条长,涉及部门和环节多,历史上一些项目审批、建设、交易、监管等环节不衔接、不规范,导致登记要件缺失,无法登记办证,影响群众合法权益。买了房、拿不到证,成为群众的一块“心病”。
为有效破解办证难题,近年来,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协同发力、上下联动,全力推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为群众办证。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今年以来,多部门协调联动,采取了三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部际沟通协调机制。自然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构建部际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常态化沟通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涉及跨部门的重大问题,高效协同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二是研究提出政策举措。坚持群众最关心什么、最需要什么,政策举措就解决什么。针对群众已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因前端环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办理登记的难题,自然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政策,分类施策,提出了化解存量问题、防止新增问题的政策举措。
三是指导地方积极化解问题。采取实地调研、视频培训、定期调度等方式,督促指导地方用好用足政策举措,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为群众办好证。各地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普遍建立了跨部门化解协调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细化政策,采取划片包点、定期调度等举措,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大力推动问题化解为群众办证。
针对土地房屋因房企原因被查封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明确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规定条件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的不动产(含土地、在建工程、房屋)被查封的,查封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及时作出处理:办理预告登记后被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但因购房群众自身债务被查封的不得解除;对其他劣后于购房群众交付请求权的债务导致被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对于超标的查封的,应当及时解除超标的范围的查封。对于购房群众就涉案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后因其自身债务被查封的,不解除查封不影响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异地法院查封的,属地人民法院应做好协调,两地人民法院不能协调一致的,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为防止新增问题产生,对于符合法释〔2023〕1号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查封土地时,应注明已出售房屋及其对应土地不在查封范围内;对于已办理预告登记或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不予查封。
针对土地房屋被房企抵押项目办证问题,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但房企存在未偿还抵押债务的,在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同时,按套注销对应房屋的不动产(含土地、在建工程、房屋)抵押登记。对于尚不能实现按套注销抵押的地方,由省级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确保政策落实,切实保护好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注销抵押登记前,各地相关工作机制应与金融机构加强协商,并督促指导房企按照被注销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通过将本项目超出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部分依法优先用于偿还开发贷款等金融机构抵押债权,或置换、补充新的足值抵质押物等方式,等额足值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据了解,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与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深化协调联动,强化政策指导,抓好统筹调度,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努力让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