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第11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第11批集采将于10月21日在上海开标。
第11批国家药品集采的调整幅度较大,体现出从单一的低价取向,逐步转向兼顾质量、价格、供应与临床需求的综合评价导向。此次集采不仅关注药品价格的下降,更着力于精准对接临床、患者和企业,推动供需平衡。
从公布的药品填报范围来看,此次集采涉及55个品种,包括倍他米松注射剂、达格列净口服常释剂型、罗沙司他口服常释剂型、奥司他韦颗粒剂等,治疗领域覆盖消化、呼吸、抗感染、心脑血管等。从品种来看,24个为口服常释剂型,23个为注射剂,两者合计占比超过85%。值得一提的是,本轮集采首次纳入1个化药贴膏剂,即洛索洛芬贴剂/洛索洛芬贴膏剂。
总体看,本次集采充分遵循了“稳临床、保质量、防围标、反内卷”的原则。
提高质控水平
本次集采对投标企业的质控水平设置了“门槛”。
一是要求投标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要有2年以上同类剂型生产经验,并且投标药品的生产线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二是对生产质量考察的要求,将原来的“投标药品”2年内未发生过违反GMP的情况,扩展到“投标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的情况;三是优先考虑临床认可、质量稳定的企业。企业报价相同时,医疗机构报量多,或未发生生产工艺、原料药、主要辅料等重大变更的企业优先。
“对投标资质的‘加码升级’,是为了更加完整地反映企业质控能力,更好地为患者负责。”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主任郑颐说。
设置防围标原则
第11批集采设置了“防围标”原则,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围标行为会侵蚀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的根基,围标不只是影响一两个药品中选价格高低虚实,更是对集采制度与民生利益的侵蚀。
规则规定,一是继续对关联企业的投标进行约束,对在股权、管理、注册批件转让、委托生产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的企业,投标时视为1家;二是创新引入“首告从宽”机制,对于首个提供围标线索及有效证据的企业,以及围标事件调查过程中首个主动承认参与围标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从宽处理,破除围标企业间的利益同盟;三是加大围标行为防范打击力度,对于集采中围标串标的企业,除了按照采购标书有关条款列入“违规名单”外,还将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按最严格规定顶格处置。
反对过度竞争
为避免个别企业的超低价干扰正常竞争,第11批集采的规则还新增了“反内卷”等多项内容。国家医保局明确指出,集采秉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化竞争机制,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同时,反对过度内卷。
一是优化最高有效申报价形成规则。在大部分企业可中选的“弱淘汰”规则下,最高有效申报价是防范“大幅涨价”中选极端事件的重要措施。同时,充分吸纳行业协会和企业建议,省级集采中“独家中选”产生的较低价格不纳入最高有效申报价计算,避免个别品种的最高有效申报价过低。
二是优化价差控制“锚点”。为保证公平,本次集采继续对中选价差作一定控制。同时,为防范个别企业报出异常低价“熔断”其他正常报价的企业,导致整个品种的中选价过低,本次集采优化了价差控制“锚点”的选择,不再简单选用最低报价。当“最低价”低于“入围均价的50%”时,将以“入围均价的50%”作为价差控制的锚点。
国家医保局邀请专家对第7~10批集采200余个品种的报价情况进行了模拟,在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大于1.8倍个品种中,如按现有规则,有1/4左右的品种触发调高“锚点”,相对于最低报价,平均调高34%,最大调高170%,将有效发挥“反内卷”的作用。
三是企业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对于低于“锚点价”的企业,要求其对报价合理性作出声明,解释具体成本构成,包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