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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5 22:14:20 股吧网页版
车主眼中的“统筹险”,是如何变成“空头支票”的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马纪朝

  6月,一名自称“泰康车险”的业务员主动联系河南郑州的吴先生推销保险产品,吴先生支付2000多元“保费”后,却发现自己收到的是一张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单,而并非保险业务单。他注意到,这张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单上,既没有提及任何保险内容,“服务人”泰康(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与泰康保险没有任何关系。吴先生随即向对方提出“退保”要求,却被告知“退保”至少要收取15%的手续费。

  吴先生的遭遇只是众多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乱象中的一个缩影。

  根据今年7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的定义,“交通安全统筹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也就是说,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开展业务的单位也非保险机构。但现实中,一些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公司故意误导车主,使得不少车主将该业务误认为是“买保险”(有的将其称为“统筹险”);一些统筹公司甚至假扮保险公司,以低价诱导车主“投保”,等到车辆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却又辩解自己并非保险公司,不受相关保险法规监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非法“交通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提醒:“交通安全统筹”并非保险,不受《保险法》保护,一旦出事,理赔可能沦为“空头支票”。

  假外衣

  在一些司机乃至运输、物流公司看来,“交通安全统筹”之所以快速野蛮生长,背后的投保难是其滋生原因之一。

  福建省龙岩市一家运输有限公司就告诉记者,当地的“交通安全统筹”萌芽,出现于2010年左右。当时,伴随居民伤亡赔偿标准逐年提高,当地包括货车、渣土车在内的营运车辆,事故发生率又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要么对这些营运车辆的保险限额进行限制,要么直接拒保。一些司机、运输公司为了分担交通事故损失,便有了“保险统筹”的想法。

  河南驻马店某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会亦证实,一些保险公司出于降低风险等因素考虑,拒绝承保当地的渣土车等车辆的商业险,一些会员企业为了分担经营风险,便开始向一些所谓的保险统筹公司“投保”。

  2012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24年底,国内共有售卖所谓“统筹险”的运输公司、汽车服务公司近2000家。

  为了卖出更多的“统筹险”,一些统筹公司想到的第一个策略是“高仿”。

  与吴先生的经历类似,有不少车主在多个线上平台投诉称,自己从人寿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安创惠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众安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所谓的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现对方并非真正的保险公司。

  记者发现,除了名称上的高仿,一些开展“统筹险”业务的公司还会以低价吸引车主“投保”。

  今年7月,在记者参加的一个车某宝营运车辆互助产品说明会上,一名区域负责人以实例对比说,在山东,一辆核载14.29吨的冷藏车,如果想在交强险之外投保额为31.7万元的车损险、100万元的三者险,保费至少也要2.9万元,即便如此,当地一些保险公司仍拒绝承保,而同样的保额,车某宝的“保费”是2.3万元,优惠20%。也有车主表示,自己的车辆,正常通过保险公司购买的保费在6200元左右,但一些“统筹公司”开出的价格只有4000多元。

  理赔难

  许多车主一直到面对理赔事件时,才发现他们口中的“统筹险”根本起不了保险的作用。

  在山西省古交市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郝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发生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便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车辆在沐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沐兴公司”)参加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最高理赔金额100万元,受害人的赔偿应由沐兴公司赔付。但法院则认为,郝某无法证明沐兴公司系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投保的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也不是《保险法》中认定的保险合同,因此,该统筹不能替代郝某的赔偿责任。最终,郝某被判决应向受害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金额21万余元。

  实际上,记者查询发现,即便法院判决郝某胜诉,沐兴公司可能也不愿承担责任了。

  天眼查数据显示,自2023年1月至今,沐兴公司已先后多次因统筹赔偿纠纷被告上法庭,并先后50多次因未履行赔偿责任被多地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先后于2024年1月、2025年6月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国内的多个判例中,肇事的车主或车辆所有人虽然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车辆曾“投保”车辆统筹为由要求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最终,法院大多以统筹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仅对合同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拒绝了这一请求。

  按照民事法则,交通安全统筹虽然并非保险业务,但作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肇事方可在赔付受害方后,另行向统筹公司追偿索赔。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这些统筹公司大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注册资本大多为认缴,并无实际出资,肇事方即便提出追偿要求,很多统筹公司亦无力赔偿,一些公司干脆“摆烂”,宁愿成为老赖,也不愿承担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统筹公司虽然打着帮助车主购买便宜车险的名义,但为了多赚钱,甚至连承诺的交强险也未帮车主购买,而其购买的所谓“统筹险”,只是一般性合同,不是保险,这就使得这些“投保”车辆实际上处于彻底“断保”的境地。

  打击之下

  面对越来越多的市场乱象,国家有关部委也开始重拳打击。

  上文提及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交通安全统筹仅限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属于行业内部互助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对外销售。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如个人车主)开展统筹业务,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机动车统筹”“交通安全统筹”等字样;对资金监管提出要求。开展统筹的企业需开立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接受部门监督。

  此外,通知还提出,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一方面通过市场清查,对合规运输企业,限制其仅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统筹;对非运输企业,依法取缔其统筹业务;另一方面,打击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开始联合多部门打击假借统筹名义的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并要求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无金融牌照的统筹机构合作。

  9月17日下午,记者查询发现,在不断加大的打击力度之下,相较于2024年底的2000多家,目前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安全统筹”“车辆统筹”“车辆安全统筹”等字眼的公司,已经减少至800多家,且其中不少公司要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要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但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打击虽然能遏制统筹公司的非法蔓延,但乱象的根本解决,最终仍有赖于货车等营运车辆事故率的下降以及这些车辆投保难、投保贵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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