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启用仪式9月25日举行。证监会首席律师程合红9月25日在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启用仪式上表示,证监会系统将按照《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方面,继续为包括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在内的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和保障。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北仲等试点仲裁机构的专业支持。鼓励支持各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加强与试点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的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机制,在业务问题咨询和监管政策沟通协调等方面加强联动。支持试点仲裁机构按照证券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制定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专业仲裁规则。在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案件办理中,为试点仲裁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和便利,推动更多典型案例落地,形成行业示范效应。
二是支持北仲等试点仲裁机构加强专业仲裁员队伍建设。按照《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相关规定,支持、推动试点仲裁机构拓宽仲裁员选聘渠道,按照仲裁法规定,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专业人员、证券期货行业专家、从事证券期货领域研究或科研的高校学者、相关仲裁经验丰富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证监会系统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的,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同时要遵守证监会系统干部管理要求。
三是积极引导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端。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交易所等可研究制定标准化仲裁条款,并结合不同业务特征,推动、引导经营机构在专业性较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具有跨境属性等类型的业务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积极支持引导证券期货争议当事人主动选择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提高行业纠纷化解效率。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资本市场自律组织可在会员章程中载明会员之间证券期货业务纠纷的仲裁条款,规定或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范围,并选择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
四是进一步深化仲调对接机制。推动证券期货行业调解组织与试点仲裁机构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仲裁与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支持试点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设立注重调解的专门条款,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推动证券期货行业调解组织将重大、复杂以及当事人有意愿的案件移交试点仲裁机构办理,发挥仲裁“一裁终局”和可强制执行的制度优势,实质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