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其中,作为首个专门针对铁路餐饮制定的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铁路旅客列车餐饮服务卫生规范》(GB 31663-2025)对餐车内现场加工餐食、铁路旅客列车配送的餐食和网络订餐食品的采购、食品安全控制等作出多项规定。
规范餐车食品加工经营
铁路旅客列车餐饮服务主要涉及三类餐食,即餐车内现场加工餐食、铁路旅客列车配送的餐食、铁路旅客列车网络订餐食品。
其中,餐车用原料、半成品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应采购选用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或不切分、包装后的蔬菜。半成品外包装上应标注食品名称、加工时间、保存条件、保质期限、制作单位等信息。
餐车内现场加工餐食,除提及不应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外,还明确不应进行食用农产品原料的初加工,并禁止加工制作裱花蛋糕、生食类食品等。
围绕加工过程,标准指出,烹饪前应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食品烹饪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烧熟煮透的餐食,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餐车内制作的餐食分装应在餐车成品区内完成,并应加贴标识,标注加工时间。餐车工作人员应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列车配送的餐食复热后常温存放不应超过2小时
列车配送的餐食生产加工,应具备自动化包装生产线,具有温度控制和温度监测功能的成品冷库。生产加工冷藏、冷冻餐食的,应具有食品速冷设备,技术参数应能满足冷却速率和生产加工数量的需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需经微波等方式加热的包装材料,其材质应适用于相应的加热方式,其加热过程不应影响食品安全。
标准对配送的餐食标注也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应标注餐食名称、生产加工日期、保存条件、保质期限/食用时限和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等。需要加热后食用的餐食,应标注加热方法和要求。热藏、冷藏的铁路旅客列车餐食生产加工日期应标注到时和分。
餐食复热前,应对其包装完整性、感官性状进行检查,当包装破损、有霉变等感官性状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供应。复热时应根据餐食类型、一次加热餐食的数量选择复热功率、温度和时间,确保复热后食品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复热后的餐食不应再次加热,在常温下存放时不应超过2小时。
网络订餐需满足“30分钟”时限
伴随餐饮业态更新和铁路服务不断完善,铁路旅客列车网络订餐近些年受到越来越多旅客的欢迎,其安全性保障、送达速度等也成为关注焦点。
本次标准指出,网络订餐的食品种类应满足铁路餐饮的特定要求,应有密闭小包装且包装良好,避免异味、洒破滴漏和食品污染;应标注食品名称、加工时间、食用时限及加工制作单位信息等,必要时标注食用方法;宜实行食安封签管理等要求。
就时效而言,网络订餐食品应在指定车次列车到站前1小时开始加工,加工完成至配送至旅客列车的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铁路旅客列车自收到网络订餐食品后,应在30分钟内送至旅客。
同时,标准还明确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关系——铁路列车餐饮服务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预制餐食属冷链物流范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鲜切果蔬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 31652);餐车使用的餐饮具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旅客列车上的其他食品经营活动应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