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其中,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25)与今年年初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25)标准相衔接,更全面精准地满足不同疾病人群的营养需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医食品有两方面特性,一是属于食品范畴,不是药品;二有特殊医学用途,可以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膳食或营养素的特殊需求。
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GB 29922-2025将特医食品分为三类:一是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医食品。二是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医食品。如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根据肿瘤患者代谢特点设计的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肿瘤患者的营养需求。三是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医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与原标准相比,GB 29922-2025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全营养配方食品方面,增加了产品类别、调整了部分营养成分的技术要求,并新增附录A“部分1岁~10岁人群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及其技术要求;二是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方面,调整和修订了附录“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目录;三是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方面,增加和细化了产品分类,完善了常见非全营养组件、常见非全营养配方产品的技术指标;四是标准整体内容方面,修改了感官要求、原料要求、标签要求以及氨基酸附录要求,并将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菌等限量要求直接引用通用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自2013年发布实施以来,对保障临床营养需求、维护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显著提升了标准体系的适应性与前瞻性。一是通过在附录中明确纳入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和氨基酸配方作为1-10岁人群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有效衔接了1岁以下婴儿特医食品标准。二是通过新增多个具体产品类别并设置“其他”开放性类别,为未来满足临床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不同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求提供了法规保障。三是通过新增半固态产品形态及补充多种可选择性成分,拓宽了产品创新的技术空间。四是通过细化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技术指标,为产品研发的精准化,以及为行业监管的科学化提供了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