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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6 21:40:00 股吧网页版
进一步开放!三部门: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贺觉渊

  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下称《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债券回购是金融机构之间以债券为标的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央行、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告》发布后,将进一步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业内专家认为,债券回购开放顺应境外机构需求,是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综合来看,三部门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也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

  近年来,央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今年2月,央行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债券通”项下债券为抵押品的离岸债券回购业务。

  本次《公告》进一步开放债券回购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次《公告》明确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此外,在合规情况下,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

  机制设计与国际接轨

  在业务模式上,《公告》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此举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更大便利,也有利于促进优化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机制。

  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目前,我国质押式债券回购与国际市场债券回购在操作上存在差异,未将质押式回购标的债券从正回购方过户至逆回购方,而是冻结在正回购方。相较而言,国际市场主流回购模式均采取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做法。

  《公告》起草期间,境外机构投资者普遍反映,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加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且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

  业内专家同样指出,标的债券过户等机制设计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有助于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为便利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公告》还明确此类机构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的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

  将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统筹开放和安全是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基础,也是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坚持的重要原则。央行、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明确,在《公告》发布后,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在交易对手方面,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债券报价能力,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

  在额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具体要求由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发布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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