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9月26日电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6日发布关于联合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明确分工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提供服务。
以下为原文: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公告[2025]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联合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公告》要求,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本通知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适用的回购形式为买断式回购。后续推出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质押式回购,详情将向市场另行公告。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后,可通过结算代理或“债券通”北向通等模式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
四、通过“债券通”北向通渠道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与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
五、同业拆借中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提供交易服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系统达成。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可接入同业拆借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服务。
六、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提供登记托管及结算服务。
“债券通”北向通模式下,经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托管机构)通过与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连接,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提供登记托管及结算服务。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结算机制为全额结算。
八、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各项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九、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结算相关规定,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十、参与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做市商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一级资本净额或核心净资本的6%。后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应做好杠杆率管理。鼓励采取交易存续期内回购债券价值盯市等风险管理措施。主权类机构、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的正回购融资余额不高于持债余额的100%,其他类型的境外机构初始阶段正回购融资余额不高于持债余额的80%,未来视情况调整。
十二、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及上海清算所作为境内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下按职责对境内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等相关行为进行市场监测,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十三、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根据本通知制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规则或操作细则等,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发布并实施。
十四、原可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