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7 03:27:50 股吧网页版
央行、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文 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贺觉渊

  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下称《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近年来,央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今年2月,央行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债券通”项下债券为抵押品的离岸债券回购业务。

  《公告》进一步开放债券回购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

  债券回购是金融机构之间以债券为标的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央行、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告》发布后,将进一步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在业务模式上,《公告》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此举将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更大便利,也有利于促进优化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机制。

  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目前,我国质押式债券回购与国际市场债券回购在操作上存在差异,未将质押式回购标的债券从正回购方过户至逆回购方,而是冻结在正回购方。相较而言,国际市场主流回购模式均采取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做法。

  《公告》起草期间,境外机构投资者普遍反映,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加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且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

  业内专家同样指出,标的债券过户等机制设计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有助于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