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石政)9月25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强制免疫和全域登记、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禁止携犬出入的场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武汉市禁止饲养、出售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助残犬除外。武汉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承担免疫费用。
武汉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或者陪伴牵引;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非伸缩犬绳,主动避让他人;进入电梯、楼道等密闭空间或者人群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条例规定,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含托育服务组织、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
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乘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助残犬的除外。
条例规定,饲养、出售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没收犬只,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在犬只伤人后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留检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留检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三年内不得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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