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9月29日消息,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措施》明确,通过深化金融制度型开放,在遵循“两头在外”的原则和对标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基础上,面向国际加快推进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拓宽“走出去”企业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等优质企业的投融资渠道。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守牢风险底线条件下,加快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措施》称,自贸离岸债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债券为方向,定位于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为募集离岸资金,遵循“两头在外”原则,通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登记托管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发行的、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转让的债权证券化产品。其发行主体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法人组织,境外主权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等;境内金融企业的海外分子公司、境内非金融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含SPV)等。鼓励境内企业的海外分子公司将自贸离岸债作为融资的重要渠道。投资主体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法人组织、主权财富机构、境外非法人产品,以及国际组织等;境内企业的海外分子公司(含SPV)、符合条件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等。
关于资金用途,《措施》称,发行主体发行自贸离岸债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按照“两头在外”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海外项目融资等。关于资金流动,《措施》提出,发行主体通过自贸离岸债募集的资金,或者投资主体投资自贸离岸债获得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也可以按规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存放和使用。如果募集资金归集后拟投向境内使用,应结合具体业务类型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跨境事宜。
同时,《措施》可根据情势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拓展发行主体、投资主体、承销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