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海市金融办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今年6月18日,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陆家嘴论坛上宣布了将在上海实施八项政策措施。其中第五项为在上海发展自贸离岸债,遵循“两头在外”的原则和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拓宽“走出去”企业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
此次《若干措施》的印发,更像是一种重启。此前自贸离岸债在2023年被叫停,原因是地方城投公司在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同时国内银行认购为主,出现了发行端和投资端“两头在内”的情况,有违自贸离岸债的初衷。
因此,发行和投资主体必须“两头在外”,成为此次新规的重要特征。《若干措施》明确,自贸离岸债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债券为方向,定位于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为募集离岸资金,遵循“两头在外”原则,通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登记托管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发行的、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转让的债权证券化产品。
发行主体方面,一是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法人组织,境外主权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等。二是境内金融企业的海外分子公司、境内非金融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含SPV)等。鼓励境内企业的海外分子公司将自贸离岸债作为融资的重要渠道。
投资主体方面,一是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法人组织、主权财富机构、境外非法人产品,以及国际组织等。二是境内企业的海外分子公司(含SPV)、符合条件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等。
发行主体发行自贸离岸债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按照“两头在外”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海外项目融资等。
发行主体通过自贸离岸债募集的资金,或者投资主体投资自贸离岸债获得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也可以按规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存放和使用。如果募集资金归集后拟投向境内使用,应结合具体业务类型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跨境事宜。
监管层面,上海市金融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健全自贸离岸债发行兑付、信息披露监测分析机制。登记托管机构、承销机构等应根据监管(及自律组织)要求准确、及时报送自贸离岸债相关信息。
实际上,在《若干措施》发布前,已经有两家银行试水发行了自贸离岸债。今年7月下旬,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成功完成上海自贸离岸债券定价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发行利率1.65%。8月上旬,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以公募方式成功发行上海自贸离岸债,票面利率1.85%。这两次发行,都明显遵循了最新的“两头在外”原则。据悉,目前已经有不少机构开始准备,参与自贸离岸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