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即对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一带一路学院研究员万喆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政策通过统一本国产品标准、规范执行流程、明确责任监管、强调平等对待,不仅能解决过往认定模糊、执行差异等问题,更将为激活市场活力、推动产业升级提供重要支撑。
“这既切实落实了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业发展的法定要求,又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吸引外资企业参与中国市场,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明确本国产品标准及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是指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对特定产品还要求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该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20%的价格评审优惠。
万喆表示,本次政策通过明确本国产品标准、规范全流程执行、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破解了过往本国产品认定模糊、执行差异的难题。
首先是明确了本国产品的标准,要求满足三个条件:产品要在国内通过制造、加工或组装实现属性改变,排除简单包装、贴标等细微操作;境内生产组件的成本要达到规定比例,且预留执行过渡期,逐步推进;对特定产品,还得满足关键组件和关键工序在国内完成。这些多维度的指标让认定有了统一依据,避免了过去的模糊性。
其次是规范了认定的执行流程,从供应商申报、材料审核到结果公示,每一步都有标准化要求。供应商只需要提交规定的声明函,采购人、代理机构不能额外索要材料,中标后相关证明还得公开,接受监督。这样一来,不同地区、不同采购项目就不会再出现执行不一致的情况。
最后是明确了认定争议解决渠道,要是对产品是否属于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标有争议,财政部门会按明确规则处理,比如看生产记录、会计数据来判定,还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这可以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
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万喆表示,一方面,过去部分市场里存在一些 “身份偏好”,外资企业反映个别地方采购活动中受到限制,这次政策明确,不管企业是哪种所有制,只要产品符合本国标准,就能公平参与竞争,不会因为企业性质被排除在外,从根源上避免了“劣币驱逐良币”,破除了市场壁垒,夯实了公平竞争的基础。
另一方面,对激发市场活力也很有帮助。对民企来说,平等的政府采购机会是重要的信心保障,能让它们更敢投入研发和产能建设,这也是对“两个毫不动摇”的实际践行;对外资企业而言,这释放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号,尤其是政策设置的3~5年过渡期,让外资有足够时间调整供应链,能增强它们在中国深耕产业链、共享发展红利的意愿,符合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
此外,这还能平衡国内产业支持和国际规则。政策支持本国产品,但不排斥外资,还预留了和WTO《政府采购协定》等国际条约衔接的空间,既落实了支持本国产业的法定要求,又展现了开放包容的态度,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资源参与国内产业链协同。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产业门类较多,制定各类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需要一定的周期。《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将分类施策、稳妥推进。《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发展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万喆表示,政策从分类施策、动态调整、多方协同等多方面做了考量,充分尊重不同产业的实际情况,避免了“一刀切”。分类施策体现在,会根据产业复杂度分产品制定不同标准。动态调整则是考虑到产业会不断升级,设置了5年的标准制定期和3~5年的过渡期,先让符合国内生产条件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之后再分产品逐步制定成本占比要求,还会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随时优化标准,避免标准僵化制约产业发展。
多方协同是指制定标准时会广泛听取意见,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行业协会,确保标准符合产业链实际,比如一些产品的零部件供应链全球化程度高,就会考虑企业的适配难度,允许它们在过渡期逐步调整产业布局。
“这样一来,一方面,提升了政策精准性,能针对性引导不同产业发展,降低了企业适配难度,过渡期和灵活的标准让企业有足够时间调整,不会因为政策突然变化陷入被动;另一方面,稳定了市场预期,企业能清晰知道标准制定的逻辑和调整方向,方便规划长期发展,也让政策更容易落地执行,真正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产业、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万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