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优势,对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可以进行涉外仲裁,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极大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此外,新修订的仲裁法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数据显示,近五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约为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已经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绍,为进一步深化仲裁行业扩大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这次修改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允许境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这种开放是双向的。”石宏说。
比修订前增加16条
9月29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在会上表示,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专家断案、保密性强等特点,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形成了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记者注意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深化仲裁制度改革作出部署,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委员会,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9万多亿元,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李明征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法律制度在开放包容创新,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急需对仲裁法进行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仲裁法修订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记者注意到,此次仲裁法修改是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的首次重大调整。新修订的仲裁法共八章96条,比修订前增加了16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李明征说,这次仲裁法修改坚持立足仲裁发展实际,着力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妥善化解经济纠纷,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谈修订思路
石宏介绍,我国现有285家仲裁机构。
“坦率讲,这些仲裁机构的发展,现实发展状况是不相同的,发展水平也是不一样的,现阶段很难做到齐步走、一般高。”石宏说,所以整个修改过程当中,针对这种现实状况,统筹考虑,凝聚各方共识,同时考虑到我国相关改革的需要,为改革创新留下制度空间。
石宏表示,修改后新的仲裁法总共八章96条,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这次新修改的条文比较多,增加的条文比较多,修改的内容也比较多。
石宏介绍了修改中的思路和想法。一是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这次新修订的仲裁法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仲裁在化解经济纠纷当中的作用。
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增设了仲裁地制度以及明确特定纠纷当事人可以在选择机构仲裁之外,还可以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扩大仲裁的对外开放。
三是完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制度。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性质。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的监督,同时授权国务院制订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仲裁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程序;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和换届;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建立仲裁机构信息公开和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是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实践创新。明确强调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增设了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为了便利当事人,降低仲裁成本,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专门增加了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明确强调网络在线仲裁活动的效力与线下的仲裁活动效力是相同的;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增加了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拓宽了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规范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程序要求;缩短申请撤销仲裁的时限,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