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01 07:22:00 股吧网页版
最高100万元!证监会拟大幅提高证券违法吹哨人奖励
来源:中国经营报

  9月30日,证监会、财政部公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吹哨人奖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现行规定,《吹哨人奖励规定》较大幅度提高了奖励标准提高奖金比例,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金额1%提升为3%,不同情形奖金上限也分别从10万元提升为50万元,从30万元、60万元统一提升至100万元。

  业内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新规对于违法举报的奖励金额和比例大幅度提升,以及多项制度优化,有利于增加吹哨人吹哨的动力和积极性,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有效的监督工具。

  专家同时建议,奖励应避免与罚没款收缴金额挂钩,未来着重点应放到强化落实执行、扩大宣传上,让更多潜在的吹哨人变成实在的吹哨人。

  奖励上限提升至100万元

  《吹哨人奖励规定》是在《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举报规定》)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后者由证监会在2014年6月发布实施,重大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制度也由此设立。

  《吹哨人奖励规定》明确,吹哨人是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主动向证监会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

  证监会表示,新增概念定义,可以更好体现吹哨人正义担当精神,强调专业特点,突出激励导向,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同时,新规在行文上对举报制度相关表述作出适应性安排,并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举报条款作了法源上的必要衔接。

  在完善奖励条件方面,新规将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纳入奖励案件范围。可奖励案件条件从罚没款金额10万元提升为100万元。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信息的匿名吹哨人,以及在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吹哨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予以奖励。同时补充了奖励消极条件,明确吹哨人撤销、撤回线索和妨碍、阻碍违法行为查处的不予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提高奖金比例,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金额1%提升为3%。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上限也从10万元提升为50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吹哨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每案奖金上限从30 万元、60 万元统一提升至100 万元。

  此外,新规严格规范办理要求,明确依法秉公处理,分级负责办理,严格保密信息,充分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同时,新规对于优化奖励程序、完善保护机制、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等方面,也做了修订。

  根据征求意见安排,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如何让制度发挥更大实效?

  “《吹哨人奖励规定》通过经济激励、制度优化和生态治理,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有效的监督工具。”知名财税审专家刘志耕对记者表示,新规显著提升奖励力度,可以强化激励效果;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如明确案件标准和强化保密与保护,可以提升监管效能;发挥内部人作用和构建公私协同治理,两方面合力推动市场生态净化。

  “《吹哨人奖励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金额和比例大幅度提升,有利于增加吹哨人吹哨的动力和积极性,是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改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记者表示,未来应该会根据财务造假情况、罚没款金额等,继续增加奖励额度和比例,可以让有关人士对监管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许峰同时指出,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罚没款执行实际上存在难度,建议奖励不要跟收缴金额挂钩。

  《吹哨人奖励规定》第十四条载明:“每案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时该案实际收缴的罚没款金额。”

  “《吹哨人奖励规定》做了一些与时俱进的修订,是合理的,也是值得肯定的,对于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能起到相当的助力作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对记者表示,未来着重点应该放到强化落实执行、扩大宣传上。

  “近些年,我不记得有什么重大违法案件是因为吹哨人举报而被查处的。”黄江东指出,对于吹哨人应该有保护机制,但对于相关奖励案例,应该在隐去吹哨人信息后向全市场公布,让更多的人知道这项制度,也让更多潜在的吹哨人变成实在的吹哨人。

图片1.png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证监会官网显示,2019年8月、2021年4月,证监会曾公布拟分别对3起、5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此后,便无举报人奖励信息披露。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