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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1 13:59:40 股吧网页版
推行房票安置,湖南宁乡出台楼市新政
来源:界面新闻

  9月30日,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宁乡市财政局、宁乡市教育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宁乡市征地服务中心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宁乡市房地产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楼市”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重点围绕购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补贴、“以旧换新”等十个方面推出举措,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宁乡房地产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支持职工家庭在全市购买首套自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的,可申请购房提取,同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35周岁(含)以下获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宁乡市单位缴存青年人才,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全市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至1.5倍。

  二、实施住房消费补贴。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12月30日(为期3个月)凡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办公用房(不含二手房、工业地产、教育医疗房产、杂物间、地下车位及依法处置房等)并且在上述时段截止前完成商品房合同网签及契税、物业维修资金缴纳并登记备案的,按其实际缴纳契税金额50%发放住房消费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鼓励“以旧换新”。凡市内家庭或个人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7月13日期间出售自有住宅,并于此时间段内在宁乡市重新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且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可按新房交易总价的1%给予购房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持续推行房票安置。延续《宁乡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对全市实行货币安置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实行“房票”政策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方式的,征收拆迁补偿款的50%可用“房票”形式支付。对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房票”实际消费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房票”消费奖励自“房票”发放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五、优化相关配套政策。新建房地产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的,经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经审核后可延缓至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

  六、盘活存量房地产开发土地。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已开发建设但未售的空置商业项目(以栋为单位),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承载力,且充分尊重购房业主意愿和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变更土地规划条件,并适当降低商住配比。

  七、开展促销和团购活动。积极开展房交会、按片区开展“一站式”购房便民服务、家装焕新等住房联动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等线上线下营销让利,降低居民购房成本。结合产业导入,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通过团购商品住房方式集中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教育系统、卫健系统等人群购房团购优惠,降低以上人群的购房成本。

  八、开展“六进”宣传促销。围绕“宜居宁乡、幸福家园”城市营销宣传主题,开展房地产宣传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景区、进商超、进域外“六进”活动,策划房产促销系列活动。

  九、加快“好房子”建设。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核心指标,全方位优化容积率设置,引导激励“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立体生态住宅建筑、绿色智能建筑等高品质住宅项目,提升人居环境品质。鼓励第四代住宅建设,容积率计算规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支持已出让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建设“好房子”。

  十、优化用地供应政策。新出让的商业、居住用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以下标准缴纳:2026年7月30日前,将房地产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为挂牌起始价的20%,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1个月内缴纳50%土地出让价款、12个月内缴清剩余款项。对于仍在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期内、履约情况较好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和履约承诺,可容缺核发不高于计容面积50%(按居住和商业面积分别控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预售前(没有超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2个月)将剩余款项全部缴清,由预售许可核发部门在预售许可环节对项目土地不动产权证办理把关。

  本措施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有关住房消费补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止;鼓励“以旧换新”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7月13日止)。市内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具体条款由联合发文单位解释。本措施在执行期间,相关条款内容如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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