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方面,本次修改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对于仲裁案件的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称之为机构仲裁;另一种模式是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后直接管理案件,一般称之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更加灵活、便捷,也更加经济。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两种模式并行的做法。
9月29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在会上表示,“特别仲裁”制度是这次修法中一个大的亮点,也是广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
他解释,增加特别仲裁制度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要增强我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在此之前,我国仲裁制度主要确立了单一的机构仲裁的模式,所以这次修法为了便于更多的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在中国仲裁,在借鉴境外临时仲裁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目的就是要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来推进涉外仲裁案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
第二点考虑是要增强特别仲裁的规范性。“我国的仲裁起步相对较晚,当事人在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包括意识方面总体上有所欠缺,所以与机构仲裁这种传统模式相比,开展特别仲裁需要进行相应的探索和实践。”
据悉,从2016年开始,司法部和最高法院陆续在有关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特别仲裁的试点,上海、海南等也通过地方立法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试点都为这次立法中特别仲裁制度构建了实践的基础。
“这次仲裁法的修改,我们把这些试点的经验和成果总结提升为特别仲裁制度,并且对其适用的主体、案件类型、约定的方式、备案程序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既彰显了涉外仲裁制度开放性和包容性,同时又从防范风险方面强化了监管,有利于保障仲裁的公正性。”杨向斌说。
特别仲裁制度从内容上看,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案件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包括两类,就是涉外海事纠纷,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二是必须书面约定,且约定中国境内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也就是说案件应当适用中国仲裁法,做出的裁决为中国的仲裁裁决,由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三是选择仲裁员,需要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统一要求。四是组庭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要将相关的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以便通过行业协会掌握总体的基本情况,总结实践、发现问题,适时予以指导规范,并且及时实现对违法违规仲裁活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特别仲裁的规范、有序和公正。
此外,新修订的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此,杨向斌表示,网络在线仲裁是近年来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从实践情况来看,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仲裁机构都在积极推进网络在线仲裁。·
据统计,2024年全国有93家仲裁机构办理了网络在线的仲裁案件,标的金额3000亿元人民币,在线开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
新修订仲裁法对仲裁协会做出了规定,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中国仲裁协会正在筹备成立中。记者注意到,新修订仲裁法赋予了协会对特别仲裁案件进行备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