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加快制定配套司法解释,做好新修订仲裁法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确保仲裁法修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落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并将围绕新修订仲裁法的新设制度,即仲裁地制度、特别仲裁制度,尽快明确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适用特别仲裁,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华裁决的管辖法院,加强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支持和监督力度。
在9月19日举行的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表示,为做好新修订的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正在着手做好仲裁法实施的配套措施准备。将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目前已经着手起草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加快推进中国仲裁协会建设,筹备召开中国仲裁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完善行政指导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仲裁监督管理制度。
缩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完善仲裁保全制度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此次仲裁法的修订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完善。
一是缩短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此次仲裁法修订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由之前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这一调整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同时也将有助于人民法院将撤裁审查案件和裁决执行程序高效、顺畅地衔接起来,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并进一步提升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和运行效率。
二是完善了仲裁保全制度。仲裁法第39条、第58条不仅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制度,而且还规定了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有效衔接,强化了司法对仲裁全过程的支持和保障,而且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或继续实施损害行为。”
三是完善了仲裁庭调查取证制度。针对实践中仲裁庭“取证难”的问题,此次仲裁法修订中第55条新增规定,明确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收集证据。沈红雨表示,这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庭调查取证提供了明确依据,从而提升了仲裁的公正和效率。
四是强化司法对涉外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据了解,此次仲裁法的修订充分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些有益经验,增设了仲裁地制度和特别仲裁制度,并且明确支持仲裁机构的“走出去”和“引进来”,这为当事人选择以中国为仲裁地解决跨境商事争议提供了便利。
司法界人士表示,这些规定和国际规则深度对接,为法院支持和监督涉外仲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显著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记者注意到,这次的修法还增设了仲裁诚信原则,仲裁程序中的默示接受仲裁协议规则,仲裁送达规定,在线仲裁以及防范虚假仲裁等规定。·
尽快明确在自贸试验区适用特别仲裁及境外仲裁机构在华裁决的管辖法院
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法院在下一步推进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方面会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沈红雨表示,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将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三项工作。第一,加快制定配套司法解释,保障新法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在全面梳理既有仲裁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的大力支持下,做好新修订仲裁法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确保仲裁法修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落细。
第二,持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提升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质效。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尤其是细化司法审查的规范和工作流程,优化仲裁保全机制,以及审执衔接机制,也就是撤裁的审查机制和裁决执行机制相衔接,加大仲裁法培训力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不断提升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质效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要打造国际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支持我国仲裁更高水平国际化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将围绕这些新设制度,即仲裁地制度、特别仲裁制度,尽快明确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适用特别仲裁,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华裁决的管辖法院,加强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支持和监督力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恪守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就是纽约公约,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积极营造国际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沈红雨强调。
据悉,下一步,最高法院将继续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数据库推荐适用《纽约公约》的案例,增强国际对话交流,与各国司法机关、国际仲裁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新问题、新挑战,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当天,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在发布会上表示,为做好新修订的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正在着手做好仲裁法实施的配套措施准备。将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目前已经着手起草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加快推进中国仲裁协会建设,筹备召开中国仲裁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完善行政指导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仲裁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