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超硬材料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应询答记者问
问: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超硬材料、稀土设备和原辅料、钬等5种中重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请问中方此次出台出口管制政策,有什么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9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超硬材料、稀土设备和原辅料、钬等5种中重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将于11月8日正式实施。此前,我们已经向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
此次列管的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国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更好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更好地履行了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中国政府愿与各国一道维护全球产供链稳定畅通,相关措施不针对任何国家和地区,对于合法合规的出口申请,中方将在审查后予以许可。同时,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对话,共同促进、便利合规贸易。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部分稀土、锂电池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C902.a.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二、2C902.b.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说明:2C902.b项不管制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
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
1. 线径小于等于45 μm;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
3. 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
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参考税则号列:68042110):
1. 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
3. 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s。
五、2B005.b.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六、2E902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工艺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B902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一)2B902.a.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
(二)2B902.b.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3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
(三)2B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烧窑:
1. 尺寸范围Φ1.8×20 m~Φ4.6×80 m;
2. 窑筒体内砌筑衬里材料,包括石墨砖、高铝砖、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氢氟酸腐蚀及耐温材料;
3. 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 ℃。
(四)2B902.d.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14.2m3的萃取槽。
(五)2B902.e.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
(六)2B902.f.反应罐容积10~50 m3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
(七)2B902.g.用于2B902.f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沉淀结晶搅拌器(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搅拌桨(参考税则号列:84799090);
3. 输出功率5.5~37 kW的电机。
(八)2B902.h.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反应温度320~650 ℃;
2. 零部件为锰钢、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
(九)2B902.i.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以下任一设备:
1. 电解整流设备;
2. 加料设备;
3. 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
4. 尾气处理设备。
(十)2B902.j.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电解槽(参考税则号列:85433000):
1. 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
2. 阳极为石墨材料;
3. 阴极为钨材料;
4. 电流范围6000~30000 A;
5. 阳极电流密度范围5~7 A/cm2;
6. 阴极电流密度范围1~2 A/cm2。
(十一)2B902.k.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
1. 中频电源频率1~8 kHz;
2. 加热温度0~1700 ℃;
3.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4. 熔炼量10~300 kg。
(十二)2B902.l.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炉:
1. 加热温度0~1700 ℃;
2. 真空度大于等于1×10-3 Pa;
3. 熔炼量10~300 kg。
(十三)2B902.m.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1. 加热方式为感应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 ℃;
3. 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
(十四)2B902.n.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
1. 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
2.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
3. 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
(十五)2B902.o.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
1. 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
2. 诱导加热式真空熔炼炉。
(十六)2B902.p.用于2B902.o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水冷电缆;
2. 铜辊;
3. 坩埚;
4. 倾角控制器;
5. 冷却系统。
(十七)2B902.q.稀土永磁氢碎炉:
1. 连续式气氛热处理炉;
2. 旋转氢碎炉;
3. 防爆连续氢碎炉。
(十八)2B902.r.用于2B902.q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
1. 阀门;
2. 氢气汇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1. 粒度小于等于5μm;
2. 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
3. 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
(二十)2B902.t.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
(二十二)2B902.v.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加热温度500~1200 ℃,1000 ℃时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1. 单体卧式烧结炉;
2. 连续真空烧结炉;
3. 立式烧结炉。
(二十四)2B902.x.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
1. 多线切割机;
2. 激光切割设备;
3. 自动粘料机;
4. 垂直磨;
5. 双面磨;
6. 端面磨;
7. 通过式磨床。
(二十五)2B902.y.晶界扩散设备:
1. 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
3. 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
(二十六)2B902.z.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窑。
二、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一)1C914.a.稀土矿(参考税则号列:25309020):
1. 氟碳铈矿;
2. 独居石;
3.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二)1C914.b.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三)1C914.c.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单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参考税则号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参考税则号列:29199000);
3. 环烷酸(CAS 1338-24-5)(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5. C272: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1C909 钬相关物项
(一)1C909.a.金属钬、含钬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钬(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钬的合金:
a. 钬铜合金;
b. 镁钬合金;
c. 钬铁合金。
3. 含钬的靶材:
a. 钬靶;
b. 钬铜合金靶。
4. 含钬的永磁材料。
5. 含钬的晶体材料。
6. 含钬的磁制冷材料。
7. 含钬的磁致伸缩材料。
(二)1C909.b.氧化钬及其混合物。
(三)1C909.c.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二、1C910 铒相关物项
(一)1C910.a.金属铒、含铒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铒(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铒的合金:
a. 铒铝合金;
b. 【保留】。
3. 含铒的靶材:
a. 铒靶;
b. 【保留】。
4. 含铒的晶体材料。
5. 含铒的光纤材料。
6. 含铒的储氢材料。
7. 含铒的陶瓷材料。
(二)1C910.b.氧化铒及其混合物。
(三)1C910.c.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三、1C911 铥相关物项
(一)1C911.a.金属铥、含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铥(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铥的靶材:
a. 铥靶;
b. 【保留】。
3. 含铥的晶体材料。
4. 含铥的发光材料。
(二)1C911.b.氧化铥及其混合物。
(三)1C911.c.含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四、1C912 铕相关物项
(一)1C912.a.金属铕、含铕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铕(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铕的合金:
a. 镁铕合金;
b. 【保留】。
3. 含铕的靶材:
a. 铕靶;
b. 【保留】。
4. 含铕的发光材料:
a. 荧光粉;
b. 【保留】。
5. 含铕的晶体材料。
6. 含铕的吸氢材料。
(二)1C912.b.氧化铕及其混合物。
(三)1C912.c.含铕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五、1C913 镱相关物项
(一)1C913.a.金属镱、含镱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镱(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
2. 含镱的靶材:
a. 镱靶;
b. 【保留】。
3. 含镱的晶体材料。
4. 含镱的光纤材料。
5. 含镱的热屏蔽涂层材料。
(二)1C913.b.氧化镱及其混合物。
(三)1C913.c.含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说明:
1. 1C909.a.2、1C910.a.2、1C912.a.2项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锭、块、条、丝、片、棒、板、管、颗粒、粉末等形态。
2. 1C909.a.3、1C910.a.3、1C911.a.2、1C912.a.3、1C913.a.2项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态。
3. 1C909.a.4项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或磁粉。
4. 1C909、1C910、1C911、1C912、1C913项所管制的氧化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粉末等形态。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