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10月9日消息,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发布。
其中,《征求意见》第85条是“违法薪酬退回”。具体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0月9日,有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目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主要依赖行政处罚,以及投资者依据虚假陈述所提起的民事索赔,该新增条款的核心创新在于,赋予上市公司通过司法程序主动向相关责任人员追索其在财务造假期间所获的不当薪酬。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公司可起诉高管退回高薪酬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为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一裁判尺度,在前期充分调研、初步征求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该院起草了《征求意见》,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

《征求意见》一共90条,其中第85条是“违法薪酬退回”,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0月9日,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萌向红星资本局表示,该条为新增内容,强化了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职责,具有较强的经济惩戒效果。当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有权请求董事、高管退回违法薪酬,极大降低了高管从制造虚假业绩的违法行为中可获取的收益,迫使高管在决策时更审慎评估造假风险,对公司业绩真实性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同时也倒逼公司建立更严格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机制,为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也向红星资本局表示,目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主要依赖行政处罚,以及投资者依据虚假陈述所提起的民事索赔。然而,行政罚款的金额与部分董监高通过造假所获取的“天价”薪酬及股权收益相比,往往仍显不足;而在虚假陈述民事索赔的实践中,相关责任人大多被要求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处罚偏轻、获利仍厚”的局面,难以对潜在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征求意见》第85条的核心创新在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主动向相关责任人员追索其在财务造假期间所获的不当薪酬。该机制可以帮助公司挽回因虚假业绩所支付的不合理报酬,弥补公司自身财产损失。”刘博称。
年内多家公司涉财务造假遭重罚
征求意见还涉及市值调整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近年来,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零容忍”的执法态势不断强化。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多家公司因涉及重大财务造假收到上亿罚单,已有十余家公司因财务造假被罚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多家公司退市后仍被追责。
从9月以来公告的多起行政处罚案件来看,*ST东通(300379.SZ)、*ST广道(920680.BJ)、ST天圣(002872.SZ)、已退市的亿利洁能等多家公司均涉及财务造假。此外,因连续5年少计营业收入,“卤味一哥”ST绝味(603517.SH)在9月30日晚公告称,公司被湖南证监局处以4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分别被处以10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刘博称,行政处罚主要由证券监管机构发起,侧重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监管权威,其性质属于公权力层面的执法行为,与《征求意见》第85条分别从证券监管与公司自治不同层面发挥作用,相互补充,共同构建起更加全面的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或将从源头上削弱董事、高管通过财务造假牟利的动机,提升其违法违规的经济成本。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征求意见》有10条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除了前述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还分别从市值调整、定增保底、债券持有人等角度发布了征求意见。
其中,《征求意见》第82条是“市值调整条款的效力”,规定称: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估值调整协议,约定当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达不到约定的市盈率、市净率等股票市值指标条件时,由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等,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证券时报,中国政法大学刘斌认为,市值调整条款或受南京高科案件影响。在该案中,上海市二中院及高院认定,与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因可能引发股价操纵风险、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