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配合华虹计通(已退市)进行财务造假的三家公司,对华虹计通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付款义务,承担比例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也是国内首例判决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此前在8月份,配合泽达易盛(已退市)财务造假的第三方,也被已承担泽达易盛案赔偿责任的三家中介起诉追偿。
证监会指出,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出现新特点,即第三方主体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实施造假,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生态圈”。
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民事赔偿责任是对配合造假第三方立体化追责的重要一环,相关诉讼将追责范围从上市公司延伸至整个造假“生态链”,有助于彻底打破“造假同盟”的侥幸心理。
配合造假第三方被判担责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华虹计通赔偿两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时任董事、总经理徐明,三家配合华虹计通财务造假的公司,分别对华虹计通的付款义务在50%、20%、10%、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该案,时间要追溯到三年前。
2022年12月29日,上海证监局向华虹计通及相关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华虹计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徐明作为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17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其2017年年报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虹计通组织策划与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物联”)、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卡智能卡”)、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复电”)或上海鸿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三笔四方贸易,采购销售形成闭环,贸易相关资金几天内在四方参与主体之间完成等额或相近金额的循环,且没有对应的实际物流,前述贸易为虚假贸易。
该贸易中,华虹计通通过向仪电物联虚假销售货物,虚增营业收入1611.6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538.38万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73.23万元,占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利润的约13%。
2024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就两名投资者诉华虹计通、徐明、仪电物联、中卡智能卡、中京复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虹计通赔偿两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判决徐明、仪电物联、中卡智能卡、中京复电,分别对华虹计通的付款义务在50%、20%、10%、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范围内首例适用该规定第二十二条,判决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两名投资者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伟表示。
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9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法、执法合力“打帮凶”
“该首例取得生效判决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供应商和客户承担比例连带责任案,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帮凶’的积极态度。”张燕伟认为,该案判决对于进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特别是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供应商、客户,是极强的警示,对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实际上,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不止配合华虹计通造假的第三方。
今年8月12日,格尔软件(603232.SH)公告,包括公司在内的39名被告被三家中介机构起诉,要求追偿3.72亿元。三家原告系泽达易盛IPO时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因泽达易盛欺诈发行而被追究过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推测,这39名被告均涉嫌作为第三方,配合、串通泽达易盛实施财务造假。证监会于2022年11月向泽达易盛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则明确列举了配合、串通泽达易盛实施财务造假的多家公司名单,其中格尔软件被点名两次。
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第三方,是明知财务造假而积极配合,存在主观故意,对资本市场的危害比中介机构更大。而向配合造假第三方索赔,是对配合造假方立体化追责的重要一环,能显著提高协作造假成本,从源头震慑交易造假帮凶,彻底打破“造假同盟”的侥幸心理。
6月27日,证监会指出,第三方主体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实施造假,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生态圈”,是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新特点,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且严重污染市场生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梳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公告发现,2019年—2023年,涉及客户、供应商、隐形关联方、金融机构等第三方配合造假的上市公司多达53家,总共541家第三方配合造假,平均配合一家上市公司造假的第三方超过10家。
值得注意的是,多起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已被证监部门监控,并遭严惩。6月27日,证监会表示,拟对配合越博动力(已退市)财务造假的于某、贺某,分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这是证监会首次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8月8日,证监会披露,拟对配合*ST高鸿(000851.SZ)造假的第三方罚款700万元。
9月22日,在国新办“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主席吴清指出,证监会聚焦财务造假等投资者深恶痛绝的违法违规问题,既“追首恶”,也“打帮凶”,系统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综合惩防体系,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理应被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黄世忠对记者如是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在5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亦明确指出: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形成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方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