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1 17:35:50 股吧网页版
罕见!罚单撤销后,“新处罚”又来了
来源:券商中国

  时隔2年多,证监局又重新作出了处罚。

  10月10日晚间,辽宁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艾某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这是一份有故事的罚单。早在2022年底,辽宁证监局就对艾某华作出了类似处罚,不过艾某华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5月底,证监会撤销了原来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辽宁证监局重新作出处理。如今,辽宁证监局再次进行了处罚。

券商原财务负责人被罚

  辽宁证监局的10月10日罚单显示,艾某华在原网信证券从业期间,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公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算,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艾某华作为原网信证券时任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二是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认定艾某华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2022年底曾接到过处罚

  事实上,早在2022年底,艾某华就因这一问题接到过辽宁证监局的处罚。

  2022年8月12日,辽宁证监局向艾某华作出了《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认定网信证券及艾某华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行为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时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二是在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中,申请人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拟认定艾某华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2022年12月30日,辽宁证监局正式作出处罚:网信证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时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认定艾某华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处罚被证监会撤销

  当时,艾某华不服辽宁证监局的这一处罚决定,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艾某华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列明了8条理由,包括:处罚事实表述不清,责任认定时间错误;处罚标准不明确等。

  证监会认为,关于本案量罚问题,辽宁证监局在听取艾某华陈述申辩意见后,在处罚决定中未认定艾某华存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中载明的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相较于未履行合规管理责任这一违法行为,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更为严重。同时,结合艾某华在网信证券担任的具体职务以及艾某华未履行合规管理责任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辽宁证监局在处罚决定中仍对申请人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5年的行政监管措施,未对艾某华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限进行调整,存在明显不当。

  2023年5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撤销《关于对艾某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9号)对艾某华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辽宁证监局重新作出处理。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