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浙江杭州市、广东广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同时,《规定》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删除了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等。《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
《规定》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关新类型案件,有助于维护公民新型网络权益、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依法规制各类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系统治理算法歧视、算法操纵、算法诱导沉迷、算法违法处理数据等现象,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