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三份文件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审查标准,从而提升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于2019年1月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发布,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0号)同步实施,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当前,汽车产业正加速向电动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尤其是新能源汽车领域,正逐步与能源、信息通信等行业深度融合。此外,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前沿技术迅猛发展,衍生了网络安全、自动驾驶责任界定等新型安全风险。此次修订通过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通用要求,以及软件升级、组合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能力标准,有效填补了传统准入管理体系对新兴技术监管的空白。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副秘书长袁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文件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生产一致性管理,迫使企业加强技术储备与质量管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共安全。在筑牢安全底线的同时,修订文件还通过简化申报材料,如取消环评、消防等材料要求,实施公告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以及弱化部分非必要研发能力要求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例如,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企业应建立用户告知机制。明确告知用户设计使用场景及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用户熟悉电池安全使用边界、车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发生起火燃烧等事故的常见征象等。针对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自动驾驶系统的产品还应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用户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并对用户在使用组合辅助驾驶系统或自动驾驶系统时的权责边界进行声明。
袁帅说:“此前文件并未详细列举此类告知机制,鉴于已发生多次用户未遵循充电规范导致新能源汽车起火的事件,通过强化告知机制,可有效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同时,这也对车企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投入资源开发用户教育模块、培训经销商服务人员,并承担因告知不充分导致的召回风险。此举既通过场景化、多模态的告知方式筑牢安全底线,又以权责声明为智能驾驶商业化扫清法律障碍。短期来看,企业需承担转型成本,但长期将推动中国汽车产业良性发展。”
针对智能驾驶领域,《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企业应满足相适应的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监测要求,应建立与功能相关的安全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安全事件监测和事件事故报告流程,应建立车辆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具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等功能,对安全事件数据进行记录和存储管理;应建立车辆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流程,识别、评估、排查及处理组织、人员和技术层面的风险。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界定模糊,企业数据管理不规范。通过强制要求建立监测机制,明确企业作为数据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可避免“技术黑箱”导致的责任推诿。同时,透明化的安全监测机制也可提升用户对智能驾驶功能的接受度。通过强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监测、数据管理、风险管控三大体系,将推动中国智能驾驶产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发展”,为全球市场输出“安全可控”的中国方案。
与2019年发布的版本相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主要差异集中在智能化、网联化能力要求的提升,管理结构的优化,以及针对细分行业和新兴技术的适应性调整等方面。尤其是针对智能化、网联化能力的要求显著提升,这不仅反映了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转型的趋势,以及新技术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也意味着监管部门在积极督促企业加强产品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