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4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更好适应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制修订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应建立用户告知机制。明确告知用户设计使用场景及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用户熟悉电池安全使用边界、车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发生起火燃烧等事故的常见征象。针对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自动驾驶系统的产品还应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用户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并对用户在使用组合辅助驾驶系统或自动驾驶系统时的权责边界进行声明。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应在本企业网站公开售后服务承诺及应急措施等内容,建立公开透明的用户投诉信息通道,建立售后争议处理机制,在承诺的期限内对用户的投诉问题进行回复,并保留相关处置记录。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发生企业兼并重组的,应保证兼并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兼并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具体在产品层面,上述《征求意见稿》指出,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企业还应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并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
上述《征求意见稿》亦规定,企业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与此同时,上述《征求意见稿》称,企业应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妥善处理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报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应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积极降低事故损失。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池存储区域,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应具备记录并安全保存每次软件升级过程相关信息的能力,信息应至少保存至车辆产品停产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