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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22:23:30 股吧网页版
退市不免责!江苏阳光收“预罚单”
来源:中国证券报

  新华财经北京10月15日电退市不免责。已在A股退市的江苏阳光10月15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近期,多家退市公司被依法从严惩处,击碎了某些经营主体“退市即免责”的幻想,持续释放“零容忍”的强监管信号。早前,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月1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江苏阳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7日,江苏阳光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公告。根据该议案,江苏阳光拟向控股股东阳光集团购买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交易总额17044.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7%。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予公告。当日,江苏阳光与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江苏阳光在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17044.23万元,在江苏阳光支付全部款项后180日内阳光集团配合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

  2023年5月18日,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支付1.3亿元转让款;5月22日,江苏阳光分两笔向阳光集团支付1300万元、2700万元;合计共支付1.7亿元转让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未配合江苏阳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也未归还1.7亿元转让款。

  2024年1月31日,公司公告《2023年度业绩预告》,在“风险提示”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使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交付公司保管,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2024年4月30日,公司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在第六节“重要事项”“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中披露:202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新增占用江苏阳光资金1.7亿元;发生原因为预付土地转让款,截至报告日,未按承诺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截至2025年6月30日,阳光集团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江苏证监局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关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及阳光集团未及时归还转让款(同时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江苏阳光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陆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履约期届满时知悉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未及时组织公司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且在董事会秘书提示后仍不同意披露相关信息;时任总经理高青化,参与该交易决策过程,履约期届满时知悉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时任财务总监潘新雷,分管财务工作,履约期届满时知悉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及转让款未退还事项;董事会秘书杨之豪,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履约期届满时知悉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明确知悉该事项构成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虽请示披露但在陆宇拒绝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上述4人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高青化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潘新雷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杨之豪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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