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调整了我国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我国互联网法院开始于2018年,目前在北京、广州、杭州三地设立。在2018年最高法制定的规定中,网络名誉权、网络著作权、金融借款纠纷是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的11类案件之一。
而在最新规定中,这类案件已被正式移出集中管辖清单。从11月1日起不再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而是回到相关基层法院。
多位熟悉互联网法院的律师告诉21记者,现在正在抓紧整理材料,赶紧提交互联网法院系统。受影响的主要是两类案件:一类是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如原创图片、课程盗用;另一类是名誉权侵权,也就是人们熟悉的网暴案与明星告黑案。
在诉讼律师看来,两类法院的最主要区别是审理方式。互联网法院支持全程线上审理,而基层法院能否支持网上开庭,取决于各法庭的数字化水平,有可能增加时间和成本。
至于公众最关心的网暴维权难度,变化可能没有想象中那么剧烈。问题更多集中在细节——基层法院是否愿意协助披露侵权人账号信息?法官对饭圈生态、网络暴力语言是否了解?裁判尺度能否保持一致?不过,北京、杭州、广州三地的基层法院一直有处理互联网案件的经验,互联网法院形成的成熟流程,也有望被吸收沿用。
“最大不确定性是线上开庭”
我国目前共有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位于北京、广州和杭州,均于2018年成立。2018年,最高法发布《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这类法院主要管辖网络新型案件,包括网络购物、网络金融借款、网络著作权等十一类纠纷。
七年后,这份管辖清单迎来调整。新规删除了其中几类案件: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金融借款、互联网首发作品著作权、电商产品责任,以及网络名誉权和人格权。
11月1日正式施行起,北京、杭州、广州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很多明星工作室会披露,每个月要起诉十几二十个黑粉和自媒体造谣账号,还有许多普通网友遭遇的网暴——这些都属于常见的网络名誉权案件,一般都会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振武说。李振武长期处理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尤其是涉及明星艺人的案件。
之所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是因为维权第一步要解决“网暴者是谁”的问题:当事人需要先起诉平台,要求披露侵权账号的身份信息,才能发起实质诉讼。而微博、豆瓣、抖音等主要平台的注册地都在北京。
新规施行后,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审理方式的变化。互联网法院一直是全程在线审理,从立案、举证到开庭,都可以在线完成;但基层法院能否延续这种方式,要看设备条件、系统建设,甚至法官个人的庭审习惯。
曾代理被网暴的粉发女生郑灵华案件的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航也认为,线上审理的便利性对网暴维权者意义重要。如果一个在杭州的网友被北京的用户网暴,以往能在互联网法院完成全程线上诉讼,今后虽然理论上仍可网上开庭,但不同地区基层法院的数字化水平不一,流程可能需进一步梳理。

(2022年7月,遭受网暴的粉发女生郑灵华决定提起起诉)
除此之外,李振武更担心披露环节的效率。找不到账号背后的人,一直是网暴案件的维权难点。
李振武解释,基于实名认证规则,平台有时只能披露到手机号,还需要进一步找到背后关联的实名信息。互联网法院在这方面已形成较成熟的机制,一般由法院直接出具协查函,向运营商调取实名信息。但也有法院会给律师开具调查令,自行去各地运营商公司调取。“有的网暴案子涉及十几个被告,这样一来维权成本就会大幅上升。”他说。
此外,互联网法院因长期审理网络名誉权案件,法官对饭圈、二次元圈、Coser圈等网络发言比较熟悉,裁判尺度相对稳定。李振武预计,未来在基层法院,“解释性工作可能会更多”。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不必过度担心。北京、杭州、广州三地聚集着大量互联网企业,基层法院积累了不少判决经验,互联网法院的成熟规则也会逐步被吸收。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念告诉21记者,对他们影响更大的是知识产权类案件,常见的简单案件是原创图片被盗用盈利、原创课程被转卖等。“对律师来说,确实会有时间成本的区别,但对当事人影响不大。基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已经很成熟,加上有大量在先案例,相关经验已经普及了。”
“审不完”的网暴维权
为什么互联网法院要在七年后调整管辖范围?
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回应,互联网法院应当探索完善在数据权益、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等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的裁判规则。简单来说,就是让一般性、传统化的案件回归基层法院,而把新类型、前沿、复杂的纠纷留给互联网法院。
这一调整,李振武并不意外。在他看来,如今许多网络名誉权和著作权案件,早已呈现出批量化的特点。
“比如一部电影刚上映就被盗版,一个案件和十个案件其实没什么区别,只是被告的名字不同;明星告黑粉更是如此,北京作为明星居住地和平台集中注册地,北京互联网法院几乎成了‘网络喷子常驻地’,一年到头在审这类案子。”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以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五年来判决审结了465件。其中名誉权纠纷案件最多,占比55.3%。
李振武回忆,很多旨在平台披露信息的起诉到不了法官审理阶段,由调解员处理解决,尽量在诉前阶段消化掉。“发展到现在,这类案件确实很难再体现互联网的特殊性了。的确没有发挥当初建立时,希望互联网法院更多研究新型数字案件的职能。”
金晓航认为,这次调整也可能促使网暴受害者探索新的维权路径。平台的处置效率往往比诉讼更高,管辖权调整后,或许会让更多人优先选择“平台内投诉”——要求社交平台删除内容、封禁账号。对一些恶意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当民事维权路径看起来更曲折时,当事人可能反而会更积极考虑走刑事途径。
金晓航建议,面对这些变化,网暴受害者的维权依然可以遵循“三步走”:
第一是证据固定,这是所有维权行动的基石。发现侵权内容后,应立即使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全程录屏、截图保全,并记录下发布者的ID、链接、发布时间等关键信息;
第二是平台投诉。根据法律规定,平台有“通知—删除”的义务。第一时间发起投诉,是阻止损害扩大的最快手段;
第三是精准诉讼。除了名誉权纠纷,还可一并提起肖像权、姓名权等相关诉讼;若网暴行为已严重影响生活、健康,可以携带证据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新规的另一面,则为互联网法院指明了更清晰的“进化方向”。在2018年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本次新增了四类网络案件,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纠纷、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接下来互联网法院的重点,会从传统案件的线上化,转向数字时代的新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