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游客向《华夏时报》记者反映,在参团旅游过程中遭遇“阴阳合同”陷阱,实际行程与合同承诺严重不符,不仅权益受损,更引发对旅游行业诚信的广泛质疑。这一乱象背后,是部分旅行社为牟利而设计的消费骗局,亟待监管部门重拳整治。
承诺“五星”变“无星”
合同暗藏附加费
10月12日,山东游客周女士向《华夏时报》记者反映,暑假期间,她在抖音直播平台预订了“三天四夜北京品质游”,并和“北京盛世嘉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明确标注“全程三环五星酒店+无强制消费”。本想带高中毕业的孩子开启一场开心之旅的她,抵京后却被强制要求签订另一份自愿参加自费项目的合同(北京鹏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且发现,酒店实为偏僻招待所,提供的早餐为过期半年的食品,且导游要求每人补缴780元“景区深度游”费用。“签合同时没细看公司名字,结果被文字游戏坑了!那780元的自费项目最后只是打了个卡,根本没有游玩。”周女士无奈道。
10月11日,江苏王先生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今年黄金周期间,一家人在参加由小红书私人导游组织的东南亚定制私家团时,下飞机就被要求签署中英文双版合同,其中英文版本竟包含“自愿参加自费高风险项目”的免责条款。“不签,地接就把我们扔在机场,我们最后不得不直接回国,取消行程。”王先生向记者表示。
同日,来自北京的刘小姐向记者表示,9月20日,她和朋友二人在抖音直播平台报名参加了湖南心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内蒙古6天5夜精品游”。但是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是“内蒙古帆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资质,落地后接机导游同她们签订的是另一份“内蒙古璟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合同,并且强制高价购买保险。“不签不给我们办理入住,也不退钱。”刘小姐向记者表示,“而且中途去的景点也是假的,本来说去的怪树林,结果去了一个教育基地,里面没有任何向导和规划线路,游客可以随便上树,很危险。”

受访者供图
针对此事,10月13日,记者询问了资深旅友,《印象·走读山河》的作者冯知杰先生。
冯先生对记者表示,目前的旅游市场是比较乱的,类似事件很多,一方面,部分景区外面的围墙,私搭乱建现象严重,破坏了景区的美感。明明可以很轻松地进去,就强制游客乘坐收费的交通工具,部分景区内物价是外面的几倍。另一方面,部分旅行社打价格战。用低过成本的价格,去抢游客。游客来了以后,开始强制购物,强制保险,以各种手段填补价格战的亏空。一旦出现问题,就把导游顶出去“背锅”。尤其是直播兴起之后,一些没有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个人或公司,也开始在互联网上组团,这种团如果参加了,不但行程的服务得不到保障,就连安全都是问题。
阴阳合同成“潜规则”,维权举证困难
记者调查发现,“阴阳合同”已成为部分不良旅行社的惯用伎俩。一份规范合同用于备案,另一到两份简化合同则含隐藏条款,如模糊化接待标准、缩减景点时间、扩大自费项目范围等,而出具合同的旅行社名称也不相同。
记者了解到,这种团通常采取网上揽客的方式,工作人员会以方便沟通细节的名义,添加游客的微信或其他联系方式,尽量诱导游客绕开平台下单。之后让游客自行前往目的地成团。导游接到游客后,强迫其签订第二份旅游合同,此时合同的名字已经改成了其他旅行社。对于自费和保险项目,则用第三个旅行社的名字收取,客人索要发票,就百般推脱。
10月14日,某长期做“网络直播带货”的旅行社现员工透露:“超过七成订单会做‘两手准备’,通过降低餐标、替换景点来压缩成本。”由于游客往往在行程中才发现问题,取证困难,事后维权还需要再次前往目的地,稍微拿个一两百(给游客做补偿),大多数投诉者最后会选择不了了之,最后选择诉讼的不足1%。
10月14日,黑猫大数据中心与微博旅游联合发布《2025年国庆中秋消费投诉数据报告》,报告中显示,受国庆中秋双节出行预定影响,旅游出行领域投诉量有较大增长,在9月30日达到峰值,单日投诉量超2500单;节前投诉较集中,十一假期投诉相比节前有所下降,日均投诉2027单。
“乱收费”“虚假宣传”“联系不到客服”成高频词汇。9月14日,从事金融行业的刘先生对记者直言:“现在更倾向自由行,宁可多花费用也不想冒被套路的风险。”
监管升级,法律护航
7月9日,在文化和旅游部2025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刘楠表示,针对当前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将开展网络动态监测和集中执法检查,重点筛查以旅行社、导游、陪游、旅游管家等名义招徕游客的经营活动,重点监测亲子游、研学游、避暑游相关包价旅游产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不签订旅游合同、随意转团卖团、货不对板等违法违规问题。截至发稿,各地文旅局也陆续发布了文旅企业黑名单,彰显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建议,以上述周女士经历的事件为例,案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合同效力问题:周女士先与“xxx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又被要求与“北京xx旅行社”签订另一份合同,这可能构成阴阳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阳合同通常因不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阴合同若内容合法,则可能有效,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阴合同同样无效。如果“北京xx旅行社”与“xxx国际旅行社”存在关联,且后一份合同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规定或逃避责任,那么后一份合同可能无效。
其次是旅行社违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周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全程无额外消费、无购物、四环内四星级酒店等内容,但实际旅游过程中,不仅出现了自费项目,酒店也变成了郊区旅店,这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是虚假宣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旅行社在直播间承诺全程无额外消费、无购物、住四环内四星级酒店等,但实际并未履行,构成虚假宣传,周女士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是自费项目问题:导游向周女士收取了780元自费项目费用,且自费项目合同变成了“第三家旅行社”,这可能涉及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是食品安全问题:提供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生产经营过期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周女士可以向提供食品的相关方主张赔偿。
提高警惕、理性选择、依法维权
冯知杰对记者表示,选择旅行社时,应尽量选择维权方便的本地旅行社,务必核实其业务经营许可证,避免选择无资质的机构。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确认包含旅行社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等关键信息,防止签订不规范合同。
对低价团、“文旅补贴”等营销噱头保持警惕,这些往往伴随着购物陷阱或服务缩水。旅游过程中,如遇导游胁迫消费等情况,应保留录音、视频等证据,及时向12345热线或当地文旅部门投诉举报。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收集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随着旅游市场复苏,各类乱象有所抬头。监管部门的连续通报传递出明确信号: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当前工作重点。
对于旅游者而言,提高警惕、理性选择、依法维权,才能避免“美妙的旅行”变成“糟心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