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日起,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将发生重大变化,未来将更聚焦前沿复杂性案件,剥离简单类型化案件。
日前,最高法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我国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做出“加减法”,新增管辖四类案件,即“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同时将“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部分简单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以及“产品责任纠纷”等移出管辖范围,直面近几年互联网法院面临的受理大量简单重复案件、审判资源错配等饱受诟病的问题。
诞生于互联网司法发展起步阶段的互联网法院,曾聚焦探索在线诉讼规则,奉行“网上案件网上审”,几年时间后,这一工作使命似乎已走到尽头。如何处理潜伏已久的危机——缺乏专门法院定位和全员发展在线审理带来的冲击,成为互联网法院急需面对的课题。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微调。”西政智能司法研究院法律大数据挖掘与应用研究中心主任黄磊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而是一次具有战略前瞻性的对互联网法院的“功能重塑”。
管辖范围做加减法
此次新规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前述“加减法”大幅调整了互联网法院未来将要受理的案件种类与范围。
此前,互联网法院管辖适用的规则主要是2018年最高法制定出台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
在早期,互联网法院所进行的“网上案件网上审”探索极具意义,但随着后续202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认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和明确相关诉讼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出台实施,互联网法院的初始使命——探索在线诉讼程序规则,实际上已经完成,管辖规则的负面影响反而逐渐凸显出来。
“此前的管辖范围让法院受理了海量案情简单、高度重复的案件,如网络借贷、简单的购物合同相关案件。”黄磊说。例如2023年发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显示,该院自2018年建院至2023年7月底,共收案19.4万件,结案18.2万件。案件类型集中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分别占比71.57%、11.27%和8.65%。
黄磊告诉第一财经,这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专业的法官资源被大量消耗;二是法院没有足够精力和管辖权去审理那些真正需要司法智慧来确立规则的新型、复杂网络纠纷,比如“个人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问题。
“这次做减法是为法院‘泄洪’,将宝贵的司法资源解放出来,做加法则要聚焦前沿复杂性案件,让互联网法院的主战场来到数字经济发展中最需要司法定分止争的领域。”他说。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则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还应进行动态的调整,如果未来一些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则经互联网法院探索后,已经成熟可以向各地推广,那这些案件也可以被划出原来的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如果出现一些需要进行规则探索的新类型案件,这些新类型案件也应当被及时划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长久以来的定位争议
新规除了实实在在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在不少学者看来,也昭示了互联网法院定位的转变。事实上,自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在杭州成立以来,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与职能就一直饱受争议,甚至始终有论调认为,互联网法院的存在意义并不大。
互联网法院诞生于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起步阶段,聚焦探索在线诉讼规则,奉行“网上案件网上审”,即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纠纷原则上应该发生于互联网上,且诉讼的各个环节也都应在互联网上完成。经过几年时间,学界普遍认为这个探索取得了成效,但危机也开始浮现。
“目前很多法院都能实现‘在线审理’,甚至将来几乎所有法院都能做到‘在线审理’;在案件方面,也可以预见未来几乎所有案件都将和网络有关,那互联网法院办案的独特性在哪儿呢?”段厚省表示。
此外,据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互联网法院不在该法所提到的“专门人民法院”的范畴中,这曾引发学界的疑惑与担忧。
由于互联网法院在立法上不属于《人民法院组织法》认可的专门法院,它不具备近年来陆续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一样的在组织、案件和程序上的特殊性。段厚省认为,在互联网法院刚成立的阶段,将其列入专门法院的条件还不成熟。随着后续在线诉讼的推广,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理方式又越来越失去其独特性,未来它被列入专门法院的前景仍然不够明朗。
“在缺乏专门法院定位和全员在线诉讼的双重挤压下,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受到了强烈冲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哲玮曾撰文指出。
如何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以及如何发挥自己的优势,成为互联网法院面临的棘手难题。
互联网法院走向何方
“互联网法院作为审判机制改革‘排头兵’、依法治网规则‘试验田’,应当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和专业化审判优势,探索完善在数据权益、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算法治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的裁判规则,发挥司法审判规范引领、促进保障作用,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在新规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解答为何要调整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时,给出上述表述。
在段厚省看来,“规则试验田”的定位符合学界的期待,他认为当下互联网法院应该转为专门探索网络空间治理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的法院,三家互联网法院设立在杭州、北京、广州,它们有能力、有人力去研究如何审判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相较于其他普通法院,也更有探索的魄力。
“未来互联网法院应当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孵化器’。”黄磊表示,目前互联网法院在审判中,还面临着平台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由于平台规则兼具私法合同与公法管制的双重属性,法官在审查时常陷入两难,难以真正实现对“代码权力”的有效监督。
他建议未来建立类型化的平台规则司法审查标准,不能对所有平台规则“一刀切”,而是根据规则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像购物、服务协议这类‘合同性规则’,应以‘实质公平’为核心,穿透形式上的同意,审查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对于算法推荐、信用评分这类‘技术性规则’,应以‘算法正义’为目标,审查其透明度、非歧视性和公正性。”
段厚省指出,目前最主要的并非是技术上的探索,而是对规则的探索,这背后深层次考验的实则是各方理念能否更新。“很多法官甚至很多学者的观念还相对僵化,他们的知识都是基于之前的经验积累形成的,一旦新的变化使这些过去的知识无效了,会给他们带来不安全感,但改变总是要发生的。”
不过他也表示,互联网法院在担当起互联网司法“试验田”角色的时候,也要谨守底线:一是在进行程序规则探索与创新时,要遵守增量保障和程序选择的原则,只能增加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而不能减损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尽量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的机会,保障当事人的选择程序的自由。
二是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创新,不可轻易打破法律系统的封闭性,应谨守法院的职责边界,以裁判来引领社会交往秩序的形成,而不能直接在裁判或者纠纷解决的职责之外,过度参与行政领域或者其他各种社会领域治理模式的创新。
此外,黄磊认为,互联网法院发展道路上无法绕开的还有技术依赖与安全风险问题,以及“数字鸿沟”问题。“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数据安全、平台稳定,如何保障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当事人(如老年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技术壁垒成为新的司法壁垒,都是持续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