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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01:04:40 股吧网页版
网络外卖新规征求意见 商家应“明厨亮灶” 无堂食须注明
来源:南方都市报

  10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此前备受争议的“幽灵外卖”问题,征求意见稿此番明确提出“互联网+明厨亮灶”“一证一店”以及加注“无堂食”标识等具体要求。

  商家应明厨亮灶,平台也须保存视频信息14

  根据征求意见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过程,并保证正常运转。与此同时,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审查,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不得上线交易。不仅如此,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上传和页面展示等事项提供技术支持,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明厨亮灶”跳转标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

  法律责任方面,如果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画面未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过程或通过遮挡、偏移、断网等方式故意影响正常运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平台提供者未对“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上传、页面展示等事项提供技术支持,未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明厨亮灶”跳转标识的,或者未按要求留存视频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无堂食商家应加注标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具体而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与此同时,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

  如果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而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予以通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还有,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首页以及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加注“无堂食”标识。平台提供者未落实信息公示和加注责任的,公示、加注信息不正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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