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涉及刘某冒名贷款、伪造合同行为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判决其因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十三年。
值得关注的是,刘某租牛成功抵押贷款的方式突显出银行在贷款上的漏洞。近年,商业银行加大了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各种创新融资方式不断,而活体牛抵押融资也成为了银行创新的一个典型案例。但是,活物抵押在确权、管理等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让不法分子钻空子。这也意味着,银行应该进一步完善贷款制度和流程,避免类似的风险再发生。
租牛抵押贷款
在法院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中,分为了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两部分。
法院对于李某贷款诈骗的事实显示:2022年6月,刘某找到其朋友李某,告知想从银行贷款,但是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于是,李某找到了任某和徐某两人在吉林某城商行和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顶名办理贷款,并承诺给其好处费。
2022年6月,刘某使用租来的297头活体牛作为抵押物,在公主岭市的一个畜牧场以任某的名义向上述村镇银行贷款400万元。2022年6月21日,银行贷款下来之后,刘某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租牛。
2022年8月,刘某将从银行贷到的400万元中的一部分资金,去包括内蒙古在内的多地租牛,再次以任某的名义使用同样的方式在该村镇银行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22年8月1日发放,刘某仍然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牛私自出售,使得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案发前,刘某共计归还银行本息72.25万元,尚有827.75万元未归还。
2022年12月,刘某在未偿还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欠款的情况下,又以徐某的名义以活牛作为抵押物,使用虚假的购牛合同,在吉林某城商行贷款300万元。2023年11月,刘某以其子的名义,同样以活体牛作为抵押物使用虚假的购牛合同再次在上述银行贷款280万元。贷款发放后,刘某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将作为抵押物的部分牛私自出售,使得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案发前,刘某共计归还银行本息10.06万元,尚有489.94万元未归还。
法院认定,贷款过程中,李某负责为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的900万元贷款及吉林某城商行的300万元贷款准备材料及跑手续,并为吉林某城商行的贷款提供给虚假购牛合同,任某和徐某则配合向银行工作人员虚构自己为贷款使用人的事实。
法院对于刘某骗取贷款的事实显示,2022年1月,刘某告诉其朋友郭某称,养牛政府有补贴,前景好。郭某表示想养牛,但是手头没钱。刘某答应出资17万元作为启动养牛资金。
同年4月,刘某称国家有政策,能用活牛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帮助郭某跟银行联系,借给郭某490头牛作为抵押。两人达成了口头协议,贷款下来后郭某将牛买下来。同时,刘某授意郭某和林某两人签订一份假的购牛合同,以林某的名义向吉林某城商行贷款650万元。郭某在获得贷款后,交给了刘某450万元的购牛款,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饲料养牛。后因经营不善,郭某私自销售抵押活牛。2023年4月,银行贷后检查发现畜牧场抵押活牛缺少200头。2024年1月,活牛监管头数剩余110头。此后贷款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2024年3月12日,刘某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称,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刘某帮助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某、徐某、任某明知刘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仍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牛合同、顶名贷款等方式帮助刘某进行贷款,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原判。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李某、徐某、任某三人均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1年9个月和2年7个月。
对于银行的损失,法院判定刘某向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赔违法所得827.75万元,李某、任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刘某向吉林某城商行退赔违法所得489.93万元,李某在489.93万元内与刘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徐某在294.11万元内与刘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押品监管风险
一家地方农商行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活体牛抵押贷款的关键点在于对押品的监管。一方面,由于活牛已经被抵押,银行在贷后管理上应该对牛的情况实时掌握,防止活牛被私自售卖。另一方面,银行贷款资金的用途也要进行监管,避免资金改变使用用途。
“活体牛抵押贷款的模式不存在问题,而是银行在风险防控和管理上存在问题,需要完善制度,加大风险排查。”该人士表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庞珊珊表示,无论是《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还是《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都是用欺骗的方法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其中,贷款诈骗罪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罪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要有严重后果。被骗的对象是银行,银行会存在一些管理上的疏忽,但银行并不是责任方。类似于普通民众被诈骗,肯定是有一定疏忽的,但是不影响对犯罪分子诈骗罪的定性。
她认为,从改进的角度看,银行可以从贷前、贷中和贷后三个环节进行梳理。比如,贷前调查,如果存在冒名,是否在面签和身份核验过程中存在疏忽。如果存在伪造合同,对贷款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是否缺乏专业的辨别能力以及验证过程比较简单。如果存在改变贷款用途,在贷后管理上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是否进行了有效跟踪。
同时,对于任某和徐某明知刘某实施骗贷犯罪仍然提供帮助,庞珊珊认为这属于刘某犯罪的共犯,两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以外,还会对刘某退赔违法所得承担连带退赔的责任。“二人收取了蝇头小利,却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得不偿失。应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被利益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