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维权有望再增利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违法薪酬退回”条款,即: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新增规定打破了‘薪酬照拿、责任不担’的困局。”业内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违法薪酬退回”是创设性条款,旨在避免董事、高管通过虚增业绩而获取高额薪酬,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劣迹高管”保留高额绩效薪酬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针对“投资者的请求权是否有保障”“如何界定超出合理标准的薪酬”等未来司法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难点问题,专家认为,目前的规定较为原则化,为确保其能有效落地,应在可操作性、细节性等方面进行完善。
填补法律空白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
其中第八十五条“违法薪酬退回”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违法薪酬退回’条款是本次司法解释创设性条款,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供给愈发完善。”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李瑞轩对记者表示,此前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关规定,实务中也鲜有上市公司起诉索回董事、高管不匹配薪酬的案例。该条款为上市公司对董事、高管“违法薪酬”索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薪酬退回’条款是为了避免董事、高管通过虚增业绩来实现对公司及股东的承诺,从而骗取与业绩对应的高额薪酬。”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认为,如果薪酬跟业绩挂钩,真实的业绩不存在后,董事、高管返还对应薪酬本来是应有之义。此次司法解释新增条款让后续操作更加有法可依,也可防止上市公司及董事会包庇或消极履行该等义务,方便中小股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
“该条款旨在解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劣迹高管’仍保留高额绩效薪酬的不合理现象。它为公司提供了一条直接的法律武器,追索基于虚假业绩而支付的不当薪酬,是对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以及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司法细化,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欣如是说。
康欣进一步解释道,该条款赋予公司“追索权”,可以直接弥补公司财产损失,最终惠及全体股东。
同时,“违法薪酬退回”条款打破了“薪酬照拿、责任不担”的困局,将高管薪酬与其真实业绩和勤勉尽责情况深度绑定,可以促使董事、高管在履职时更加审慎,特别是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保持高度警惕,从源头上抑制其参与、纵容财务造假的动机,实现“过罚相当”的精准惩戒。
“该条款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司法举措,它也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司法系统将严厉打击‘劣迹高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康欣表示,这有助于提振中小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引导资本流向治理规范、诚信经营的公司,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投资者如何维权?
“违法薪酬退回”条款的增设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市场上也有疑问,该条款仅规定了公司有权提出追索请求,是否意味着投资者的请求权没有保障?在董事、高管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何让董事、高管自己起诉自己?
“上述问题确实是该条款在实践层面可能面临的最大挑战。”康欣认为,该条款明确规定公司是请求权主体,符合公司法基本原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权利没有保障。
康欣表示,当公司因受涉事董事、高管控制而怠于起诉时,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提供了救济途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通常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涉事董事、高管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退回违法薪酬。因此,投资者的请求权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间接实现。
同时,针对该条款请求权主体单一,依赖股东主动起诉的不足,专家建议增加请求权主体。例如,借鉴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规定,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支持公司诉讼。这能极大增强条款的威慑力和可执行性。
“的确存在管理层控制公司而不去起诉的风险。”许峰表示,极端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但该路径可能存在成本较高、程序繁琐等问题。在此情况下,更好的路径是投保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公益诉讼。
李瑞轩亦认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投服中心诉讼,向相关董事、高管索回违法薪酬归还公司。但从追索途径上看,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追索效率相对较低,应考虑要求上市公司在内控制度、公司章程中增设明确的追索制度与机制,当触发相关问题后,由董事会内部主动执行相关规则;具体执行情况,应纳入证监机关及交易所的监管范围,并配套相应的罚则。
更多细节有待界定
此外,如何具体界定“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也可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许峰认为,该种诉讼一般适用于薪酬与业绩有着明确挂钩的情况,比如针对管理层的业绩激励协议等,起诉时可更加方便确认合理和匹配的标准。如果董事、高管的薪酬在财务造假等行为前后并无差异,那么在适用该类诉讼的时候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
“司法解释的本意,不是说财务造假后就不应该给董事、高管发工资。可能主要是防止董事、高管通过虚增业绩实现业绩对赌等情况。”许峰表示。
李瑞轩认为,上市公司薪酬体系与奖励机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违法薪酬退回”条款体现了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审慎性,即既需要退回不匹配的超标部分,也需要保护相关董事与高管基本的薪酬权利。因此,该条款明确界定退回的应当是“与其业绩不相匹配”且“超出合理标准”部分。
李瑞轩表示,退回薪酬的年份,应当与上市公司存在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年度报告相对应。至于“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部分如何界定与计算,主要应由上市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作出说明和举证。当然,相关董事与高管可以举出反证对此进行抗辩。
“准确追回相关违法薪酬的前提,是上市公司披露其关于基于财务报告的激励性薪酬政策,以及实际执行情况,以便监管机关及公众监督后续追索工作的开展。”李瑞轩补充道。
康欣建议采用“两步法”界定“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第一步,确定“合理标准”。可参考公司内部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办法,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区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公司历史上的正常薪酬水平,公司薪酬委员会的意见等因素。
第二步,识别“不匹配”的超出部分。核心是进行“业绩还原”,即在剔除财务报告中的虚假记载或隐瞒事项后,重新计算高管在该年度的“真实业绩”,然后根据真实业绩水平,对照薪酬制度,计算出其应得的薪酬数额。实际领取的薪酬,与基于真实业绩应得薪酬之间的差额,即为“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的部分。
“为减轻公司的举证负担,可以考虑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涉事董事、高管证明其获得的薪酬与真实业绩是匹配的,若其无法证明,则推定公司请求退回的金额是合理的。”康欣表示。
针对认定标准模糊,可能引发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康欣建议在司法解释或后续的司法政策中,提供更具体的指引。例如,明确法院在认定“不匹配”和“合理标准”时应考虑的因素清单,并鼓励使用行业专家、审计评估等专业意见辅助判断。
此外,康欣认为,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公司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例如,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隐瞒重要事实以及相关薪酬之不匹配性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