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介绍法庭在过去一年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及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有一项是玉米种子侵权索赔案,根据公开资料判断被判侵权的公司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苑种业曾申请在北交所上市,去年9月份北交所决定终止对金苑种业上市审核。
今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金苑种业生产、销售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下称“被诉侵权品种”)侵犯了恒某公司的“NP01154”玉米新品种(下称“涉案品种”)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该案是目前判赔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
涉案品种权人为法国企业利马格兰欧洲(Limagrain Europe)。恒某公司为利马格兰欧洲的关联企业,利马格兰欧洲授权恒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经营玉米自交系“NP01154”。
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金苑种业生产、销售的“郑某玉491”“金某玉304”“金某玉171”“郑某玉597”等七个通过审定的玉米杂交品种均系未经许可使用“NP01154”作为亲本生产而来,遂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6亿元、另行赔付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中,恒某公司提交了四份检测报告以证明被诉侵权的七个审定玉米杂交品种的亲本(父本)“YZ320”与“NP01154”具有同一性,构成侵权。
金苑种业辩称,被诉侵权的“YZ320”品种属于糯玉米,而“NP01154”属于普通玉米,两者具有不同的生物学特性,系不同品种,其提交了某玉米检测中心出具的2994号测试报告,以该报告加测的5个位点中存在4个位点差异为由,抗辩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采信了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的“YZ320”与“NP01154”为不同品种,判决驳回金苑种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侵犯了涉案品种权。
在前述“NP01154”玉米侵权案中,恒某公司一审败诉、二审胜诉的关键转折点,在于两级法院对于一份“扩大位点加测”的测试报告证明力的认定结论不同。最高法二审认为,采取扩大位点加测,必须符合加测的前提条件,且选择加测位点应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加测位点的引入能够提高鉴定准确性。金苑种业提交的“扩大位点加测”测试报告的启动及位点选取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植物新品种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要求,不具有证明力。
法院审判人员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该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因素:金苑种业存在侵权故意,情节严重。该案所涉七个玉米审定品种的审定时间跨度从2016年至2022年,侵权生产行为自2019年延续至2023年,侵权品种多、侵权时间长、生产面积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该案符合种子法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法院确定该案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据此,赔偿总额为补偿性赔偿数额2667.35万余元的两倍即5334.7万余元。
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10月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发起金额高达1.6亿元的侵权诉讼,起诉对象为金苑种业。金苑种业2023年7月24日IPO申请获北交所正式受理,拟募资3.22亿元,其中375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去年8月,金苑种业申请撤回申请IPO文件,去年9月,北交所网站发布关于终止对金苑种业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