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公告,正式取消宁波大红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大红鹰”)生产的氟尿嘧啶注射液的集中采购中选资格,并将该公司及其受托生产企业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福和制药”)列入“违规名单”。

公告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宁波大红鹰成立于1956年,由国营宁波制药厂及宁波第二制药厂改制后组建,2013年由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是一家集药品制造、研发、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制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余剑伟。
海报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处理决定源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10月14日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认定,宁波大红鹰生产的氟尿嘧啶注射液为劣药,并依法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依据上述行政处罚结果,经认定,宁波大红鹰及黑龙江福和制药的行为,违反了《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中的相关规定,且宁波大红鹰违背了其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告,联合采购办公室决定取消宁波大红鹰氟尿嘧啶注射液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中选资格。将宁波大红鹰与黑龙江福和制药一同列入“违规名单”。暂停上述两家企业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7年4月14日期间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
为保障相关省份的药品供应稳定,公告同时明确了供应替补机制。在宁波大红鹰作为氟尿嘧啶注射液主供企业的省份,将依据集采文件规定启动替补程序,由备供企业接替成为主供企业,并按其原中选价格进行供应。若新的主供企业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相关省份将启动流程增补新的备供企业。
此外,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同步发布的采购资格暂停通知,各医药机构及药品生产企业已被要求暂停采购宁波大红鹰生产的涉事规格(10ml:0.25g)氟尿嘧啶注射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