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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22:23:21 股吧网页版
工信部征求意见,拟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钢铁产能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工信部网站10月24日消息,工信部就《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钢铁产能,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钢铁产能。国家有明确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转入的钢铁产能。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以及2016年以来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以下六类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第一,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第二,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前冶炼设备未实际建成投产的产能;第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设备产能;第四,自本办法实施之后,企业全部炼铁、炼钢设备连续2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产能;第五,铸造、锻压、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第六,提钒转炉、二次精炼炉、感应炉等辅助生产设备产能,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或未列入国务院清单的脱磷转炉、氩氧脱碳炉(AOD)产能。

  置换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省(区、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对2021年6月1日之后兼并重组新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省(区、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25:1。以下三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第一,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数量、地址的厂区内部炼铁、炼钢设备原地大修重建项目,按原设备公称容量实施等量置换,产能保持不变;第二,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多品种、小批量、技术含量高等特点的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第三,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炼铁、炼钢项目。

  《征求意见稿》提出,适用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政策,须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实质性兼并重组是指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章程等变更,且妥善解决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问题;第二,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存在钢铁生产工序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但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兼并重组时须整体兼并炼铁、炼钢、轧钢工序;第三,同一实际控制人主体将炼铁、炼钢等工序(车间)拆分注册为多个法人主体的不适用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政策。

  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企业高质高效利用废钢资源,有序发展电炉钢,在有条件地区发展氢冶金,对现有炼铁、炼钢装备实施绿色低碳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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