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编制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征求意见稿)》(下称《裁量权基准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权基准表》梳理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依据,细化了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表》共涉及7 项违法行为,分别对应《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内容涵盖《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 年版)》涉及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二)裁量阶次。由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业品,相关违法事项的危害后果非轻微范畴,因此未设定免予处罚的裁量阶次;由于《管理办法》对具体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较为有限,难以在有限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再对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因此未设定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综上,《裁量权基准表》设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4 项裁量阶次。
(三)适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律要求,并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我司研究提出了各违法行为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其中,关于从轻处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应的适用条件较多,难以结合实际予以穷举,因此直接引用了相关原文表述;关于从重处罚,由于《管理办法》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违法行为具备相对丰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故该违法行为具备从重处罚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罚款幅度。《意见》要求,有罚款幅度的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坚决避免乱罚款。按照该要求,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微(生产非法产品但未销售)、情节一般(生产非法产品且实现销售)、情节严重(生产、销售非法产品且因非法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予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