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潮”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责令改正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刘斌、财务总监Bing Zhou分别被罚120万元和80万元。此前,公司因财务信息补充延迟无法按时在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报,股票于2025年5月6日停牌,直至7月4日才披露年报。
公告披露,公司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山东证监局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2025年7月4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 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应当事人刘斌、Bing Zhou要求,山东证监局已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刘斌、Bing Zhou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山东证监局对刘斌、Bing Zhou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
(1)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刘斌、Bing Zhou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和80万元罚款。
公告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于2025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此前,10月12日,*ST新潮发布公告称,公司在美国涉及的三起诉讼案件均因原告及反诉原告撤诉而终止,且公司通过附属企业任命的美国子企业新任董事已正常履职。
回溯案件脉络,*ST新潮此次终止的三起诉讼均与公司管理层换届及境外子企业控制权争议相关。
公告显示,案件一由伊泰B股(900948.SH)于今年6月向德克萨斯州商事法院提起,彼时伊泰B股以“保全和保护*ST新潮美国资产”为由,申请临时限制令,在董事会换届之前将上市公司及其12家附属企业和原任董事刘珂、刘斌等列为被告。
案件二及案件三则直接指向美国子企业原任董事与新任管理层的冲突。今年8月,被罢免的原美国子企业董事刘斌等人因不认可被罢免决定,于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及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第八司法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浙江犇宝以及张钧昱、Ting Qiao、Sharon Kwan,主要诉讼请求为恢复刘珂、刘斌等人的职务。其中,案件二中上市公司附属企业对原任董事提出了反诉请求。
*ST新潮在过往公告中表示,上述三起诉讼案件相互关联,均为保全和保护上市公司位于美国的资产,以便恢复股东的正常治理控制。
目前,上述三起案件各案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已撤诉,且经法院确认后案件终止。此外,对于市场关注的“诉讼是否影响公司业绩”这一问题,*ST新潮在公告中明确表示,三起案件均以撤诉终止,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随着在美国的三起诉讼案件的终止,*ST新潮新旧管理层围绕公司治理与境外资产控制权长达数月的“内斗”或迎来终章。
目前,*ST新潮主营业务为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及销售。据2025年半年报,*ST新潮上半年营业收入39.73亿元,同比下降8.85%;归母净利润为9.58亿元,同比下降18.22%。该公司特别表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管理层,已经并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逐一认真分析上年年度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尽快整改此前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报告质量。